【案例】体外震波碎石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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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四因‘腰痛1月余,加重1天’于2015年7月13日至XX医院就诊,行B超检查示左输尿管结石,先后给予两次体外震波碎石治疗,为求进一步治疗于2015年8月8日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行CT及IVP检查明确左输尿管狭窄诊断,在静脉麻醉下行左输尿管镜检查术,见输尿管狭窄明显。后于XX省立医院行左肾穿刺造瘘术、左输尿管狭窄段切除+膀胱再植术,目前结合手术记录检见证实左输尿管狭窄明显,现仍需左侧输尿管双‘J’管植入扩张治疗。
【原告认为】
XX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无相关医疗资质,应负完全责任。
【被告认为】
原告病史和B超结果初步诊断‘左肾输尿管中断结石’是正确的,其院及主治医师均具有医疗资质,不存在医疗过错。
【鉴定情况】
XX市XX司法鉴定所受原审法院委托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XX医院对王四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及参与度:1、诊断问题:王四于2013年2月13日,因腰痛1月余,加重1天,就诊于XX医院,B超示:左输尿管结石。初步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狭窄、左肾积水、肾周积液(左)’。因此,XX医院诊断为‘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与病情不符,存在诊断上的过错。2、治疗问题:XX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分别两次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由于左肾输尿管中段不存在结石,因此对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的治疗欠妥,且两次体外冲击波碎石间隔时间较短等,存在治疗上的过错。3、其他过失:检查不到位,如没有进行尿常规检查;未检查肝肾功能;未测定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未进行尿路平片KUB+静脉尿路造影IVP检查等;术前告知不全,进行了2次体外冲击波碎石术,但只告知1次;门诊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综上所述分析如下:输尿管梗阻是输尿管病变,如输尿管结石、肿瘤、狭窄、外伤等引起输尿管管腔发生梗阻……输尿管中上段梗阻最常见的原因是肾于输尿管连接处先天性病变,如狭窄、异位血管和纤维束等,可以引起肾积水;后天性疾病多见于结石、结核等。由于XX医院在未明确诊断‘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的情况下进行2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因输尿管狭窄,对其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一是延误了狭窄的治疗,二是加重了狭窄处的损伤,导致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输尿管上段积水。但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及输尿管上段积水主要是左侧输尿管中段狭窄所引起,医方诊疗过错是引起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及输尿管上段积水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拟为16%--44%。
【法院认定】
被告XX医院对原告王四的诊疗过程中在未明确诊断‘左侧输尿管狭窄、左肾积水、肾周积液(左)’的情况下进行2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因输尿管狭窄,对其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以致延误了狭窄的治疗,加重了狭窄处的损伤,导致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输尿管上段积水。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16%--44%过错参与度,判决被告XX医院按30%的比例对原告王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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