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
自然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确定股权转让所得,避免个人所得税风险呢?
一、股权转让价格问题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如果交易价格不公允而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核定。那么,这里的关键点就是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如何确定,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1)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且这些资产超过企业总资产20%的,税务机关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格核定交易价格。
(2)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本企业或同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随着经济发展和支付手段的多样化,股权转让对价支付除了货币资金外,还出现了非货币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方式:
(1)转让过程中取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
(3)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二、股权原值风险问题
股权原值因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直接购买的,股权原值为购买价加上合理的税费。
(2)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价格加上合理的税费。
(3)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
(5)确实无法确定原值,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三、纳税申报风险问题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同时,自然人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四、特殊规定
1、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理由
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有一些特殊情形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2、法定资产评估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按照以上规定,被投资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总资产20%,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重新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随着税务监管系统的不断完善,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时代已经来临。对于个人转让股权,一定要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遵循税法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个人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