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付用人单位也有损招

损招① 掌握技术后跳槽,用该技术入股


这是一个比较早的案例。某公司为知名继电器生产厂商,张某于1983年大学毕业即入职该公司。该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派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去当时的西德接受技术培训。后张某作为技术攻关组组长研发成功某型电力载波机技术,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颇受市场欢迎。1992年张某与某公司签订11年全员劳动合同,担任工程师职位;1994年张某以20万作为技术入股另一家公司(乙公司),乙公司很快即生产同类型产品并上市销售。

点评:严格而言,该案例中张某的争议不在劳动关系上,而在商业技术秘密!他以技术入股另一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两个行为,两个后果。在法制观念和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的90年代,这种现象有一定的普通性。放到当今,明目张胆的这么干的有,但是很少,接受技术的公司也会在合规方面相当注意,否则违法成本高昂,得不偿失!

损招②: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赔偿


张某于2015年3月加入某物资公司工作,任职人事经理。2015年7月张某以其尚在哺乳期内,某公司未正常批准其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加班加点延长其工作时间;同时自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一部分工资未发放,其迫于上述理由,无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要求发放预留未发放的工资,因为不签劳动合同,要求从3月以来4个月的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事实上,公司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作为人事经理的张某自己没有签订合同。

点评:其实这家公司还是满规范的,该签合同还是签订了合同,但作为当事人的张某自己,任职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职位,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张某有义务主动向该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并未主动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并不在公司。两倍经济补偿也没有得到。其实,何必呢?

损招:不辞而别玩消失,还要求双倍补偿金


张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物流公司,负责员工档案管理。2011年7月29日起就未再到公司上班,其多次联系也未去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8月17日发邮件告诉公司“因我个人不认同公司的文化,特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张某某离开时带走了不少档案资料,包括她自己的劳动合同原件,导致公司在起诉时无法证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点评:遇到这样的劳动者,管理者也是比较头疼。好聚好散嘛。如果上了一段时间班,的确不认同公司文化,那就提出辞职。一般公司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期间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就是辞职),是可以无其他条件的,只要提前通知即可。我们也可以认为劳动者具有任意解除权,而单位则一般没有该权利。这种不对等实际上是偏向劳动者的。案例中的张某某这种情况,管理者的确比较头疼,因为不清楚她是否会继续回来上班,后面的人力安排该如何计划,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赔付她金钱可能并不会太多,但要耗费相当的人力与物力去处理这些事务,这种隐形损失,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相信没有公司曾经做过这个成本核算。

损招:伪造学列入职,被解聘还要求经济补偿


张某2002年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张某向人事部门提交了其2000年毕业于西安某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复印件。后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按照该公司的规定,要求员工提交的个人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有人举报张某学历做假,2010年通过向其声称的毕业院校查询,学校证明2000年毕业生中查无此人。公司遂依据管理手册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张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金额23万余元。

点评:张某再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于法有据,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此也就不必要承担离职补偿金。但是,因为合同为一年一续签,那么在最后一次有效的劳动合同签订时,公司必须证明公司已经知道了对方的欺诈行为。该案的复杂性在于2008年有人能举报其学历作假,直到2010年才通过毕业院校证实学历为家,加大的事情的复杂性。该案一审时认定为违法解除,二审时才通过应用劳动法的条款和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虽然如此,公司为此也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沉默的成本还是相当大的。现代社会,诚信为本

用人单位也好,劳动者也罢,都是互为依赖的关系,遵循基本的行为准则,对双方都是有益的。恶霸地主型用人单位,要用法律武器狠狠的惩处,对恶意/任性行事的劳动者,也应该受到谴责。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互利的!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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