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资须理性 恶意欠薪应制裁
特约撰稿人 力也
案例一.2019年春节前,李某甲开办的内衣作坊拖欠杨某某、张某某等10余名工人工资近30万元,杨某某等人向某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两次向李某甲送达欠薪公告,但李某甲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2019年4月18日,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甲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更换手机号码逃离居住地。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9月3日, 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月5日,李某甲家属偿付完毕近30万元的工资。
李某甲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员归案后积极支付被害人工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2020年8月25日20时许,王某乙酒后到某工程项目部向项目经理讨要工资,双方发生吵架。在工友的劝说下,王某乙回家。想起多次被敷衍忽悠,王某乙越想越气。当晚22时,王某乙再次来到项目部,并从工人宿舍区厨房搬了一只煤气瓶来到经理室门口,打开煤气瓶阀门,手持打火机威胁说若不马上给钱就要点火炸掉项目部。煤气瓶被在场工友夺走后,王某乙又走向自己停在宿舍区旁边的摩托车,打开油箱盖,扬言要引燃摩托车。工友们有的控制住王某乙有的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王某乙带回派出所调查。
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泄讨薪未果之愤,利用煤气瓶及摩托车油箱实施爆炸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爆炸罪。鉴于该员认罪态度良好,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某县人民法院遂以构成爆炸罪(未遂)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讨薪时必须理性,一定要注意方法方式。杨某某等人的讨薪行为可圈可点,体现了依法维权的法治思维。他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最终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受到法律追究。杨某某等人的做法,值得其他劳动者维权时借鉴与效仿。试图通过“空中飞人”等过激手段引起社会关注,或者对欠薪者施以暴力等方式讨薪,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甚至像王某乙一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鲁莽行事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合理诉求演变成为违法犯罪。
对雇主而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责无旁贷。确确实实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应该诚恳地向员工表示歉意以求得谅解,并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尽快支付。“明日复明日”的忽悠之法、“躲猫猫”“路跑跑”的逃责之术,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恶意拖欠劳动者的血汗钱,既伤天害理更于法不容!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是劳动监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彰显责任担当,高度重视被欠薪者的合理诉求,尽力帮助他们追讨劳动报酬。既为被欠薪者撑腰作主,又维护了法律尊严。对恶意欠薪行为,要坚决亮出刑法利剑,让无良雇主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