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农民工工资,个税谁来扣?怎么做账?

作为一个劳务分包单位,正常情况下发农民工工资怎么核算?
按新收入准则,整体思路是这样的。
农民工工资是企业工程的成本支出。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就这样劳务公司直接用银行存款直接把工人工资发放了就完事了,但是大家想一下,劳务公司这个钱那里来的?那也是从总包方哪里结算的收入,结算过来的收入一部分用于了人工费用的开支。
那么假设总包方现在没钱给分包结算,分包也没钱给工人结算,这个时候就形成了一个关系。
这个时候各方分录怎么写的?
1、总承包企业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2、分包公司
2.1
借: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不考虑增值税
2.2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账款-员工
都没实际付钱,所有都挂的债权债务。
好了,现在总承包公司对分包公司说,兄弟,你看哈,我欠了你工程款,你欠了工人工资,这样,我欠你的钱我就不给你了,我直接支付给你的工人,这样我们的账就抵了。
分包公司想,也行,那就这样办吧。
然后总包就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把钱打到每个农民工工人的账户里面。
打完款后,各方又怎么做账呢?
1、总承包企业
借: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分包公司
借:应付账款-员工
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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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举上面这个情况的案例给大家?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的制度,人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建筑企业的总、分包单位应将其纳入工程款项的结算。
什么意思,就是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代发。
这种代发如何做账?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很多人就一直没弄清楚里面的原理。
那么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前面的案例,是不是就是代发的原理?
工人的工资不直接由分包单位支付,而是由总承包单位代发,实质上是什么?实质上这部分代发的工资就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对于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公司农民工的工资就是支付工程款,对于分包单位来说,不由自己直接支付的农民工的工资就是自己应收的工程款抵的一部分。
所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下
我们发包方、分包方的分录就可以直接这样做了。
1、总承包企业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代发的农民工工资)
2、分包公司
2.1
借: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不考虑增值税
2.2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分包公司按期把工人工资表做好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同时分包公司提交了工资表,总包支付后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

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那么个税由哪个扣,哪个来申报呢?

答案是分包公司来。
【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农民工是分包公司招聘的,和分包公司是劳动关系,具体用工、派工等事项都是有分包公司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仅仅是根据分包提供的考勤表、发放清册、委托代付协议等直接支付而已。
所以虽然,款项是总包支付,但是分包才是对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所以个税由分包代扣代缴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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