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下,签署的EPC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呢?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呢?

 建永观点 

建永律师认为:EPC总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设计、采购等内容,有其特点,但现行法律并无有关EPC总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定,对EPC总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于上述规定,建永律师认为,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形下,EPC总承包合同仍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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