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便利市场主体,积极回应市场诉求,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银行起草了《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mi@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2015年,人民银行推动取消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同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各项安排和各方权责。为提高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更好防范债券交易风险,公告要求一是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二是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
近年来,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人民银行组织多轮机构调研,了解公告落实情况与政策效果。市场机构反馈,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取消以来,债券上市效率明显提高。但实践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电子化传输的问题,且由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债券交易流通的时效性。
二、具体修订内容
为积极回应市场诉求,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银行对公告作如下修订:
一是将公告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系统直连,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交互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进一步提高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传输效率。
二是删除公告第五条,不再要求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切实便利市场主体。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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