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跑分”行为的一些初步认定———网络犯罪的学习笔记( 七)
针对目前“跑分”案件在网络犯罪中日益凸显,有的同事办理案件时因末接触类似行为而感到略有困惑,小编在此先学习何为“跑分”,再学习涉及的罪名。需要说明的是,因公众平台有的问题不宜公开等原因,小编在这仅为相对简单的介绍,略去一些论证思路等,请大家谅解,更请大家批评指正🤝
“跑分”是一系列行为的统称,实践中也叫“跑分平台”,但小编认为“跑分平台”仅是“跑分”系列行为中的一个主要环节。“跑分”的概念,即以通过银行通道以及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等手段,非法提供支付结算业务。“跑分”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及境外赌博等犯罪团伙套取、漂白违法犯罪资金的“通道”。以下举常见的网络赌博为例,在此需要说明,小编划分几个阶段只是便于理解,但各阶段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先后次序不一。基本流程是:
第一阶段,网络赌博网站直接或通过层层代理方式建立与“跑分平台”的联系,实践中网络赌博网站与“跑分平台”的服务器大多在境外;
第二阶段,“跑分平台”与“码商”建立联系。“码商”通过各渠道收购用于支付的二维码,方式为“码商”通过收购的“两卡”等注册所谓的商家,通过“养卡”等方式保持支付二维码,“码商”通过“跑分平台”获得抽佣;
第三阶段,“跑分平台”招聘国内的平台会员,即俗称的“码农”,以实施具体的“跑分”行为,一般“码农”需要给“跑分平台”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通常是其能“跑分”数额的上限;
第四阶段,网络赌博网站通过各种渠道、广告等方式吸引赌客,赌客又俗称“金主”;
第五阶段,赌客需要在赌博网站上充值,在赌博网站上则显示“码商”的支付二维码由赌客扫码支付赌资,支付后赌博网站发放筹码给赌客。因赌客充值又称为“上分”,“跑分”因此得名(“跑分”最初的意思为使用特定软件对电脑硬件的测试,如使用软件测显卡的性能,显卡“跑”的分数越高则表示性能越好);
最初“跑分”是为了测试电脑硬件,比如显卡的性能
第六阶段,“跑分平台”通过类似于网约车抢单的方式将任务分发给“码农”;
第七阶段,“码农”通过注册所谓的网店或其他方式,以“码商”的支付二维码或自有的支付二维码形成“空单”网络交易,将赌资“洗白”;
第八阶段,“码农”将资金归集到“跑分平台”,“码农”获得抽佣;
第九阶段,“跑分平台”直接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间接方式将资金结算给赌博网站,“跑分平台”获得抽佣。
至此流程完成,但注意实践中“跑分”可能有各种变形,或同时为其中几个角色,如“跑分平台”同时也是“码商”,“码农”自有支付二维码等。
在整个流程,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是:
1.赌博网站涉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注意服务器虽在国外,但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因此国内可能有多个公安机关能侦查管辖。
2.“跑分平台”、“码商”的涉案人员:一是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如“跑分平台”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共犯;二是因网络犯罪的“去中心化”,“跑分平台”为多个对象服务,赌博网站也会挂多个“跑分平台”,有时难以认定“明知”,但“跑分平台”属支付结算行为,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小编认为,对“跑分平台”涉及到想象竞合与数罪的问题,即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应从一重处罚;对为多个对象服务的,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应数罪并罚。
3.“码农”的涉案人员,实践中因网络“去中心化”、案件证据等原因,较少能认定为开设赌场、诈骗、非法经营的共犯,一般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对为赌博网站发布广告的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能认定为“明知”为赌博网站发布广告,则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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