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的《担保函》范本
担保函(保证人为自然人)
编号:
致:债权人(以下简称“贵方”或“债权人”):
自:保证人: 身份证号:
贵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贵方债权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现出具以贵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并做出如下保证: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一条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大 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以及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
第三条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如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如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函的独立性
第六条 本担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 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保证人的承诺
第七条 保证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担保函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担保函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 保证人应如实向贵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第九条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担保函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 保证人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债务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保证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保证人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行为和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贵方。
第十二条 贵方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承诺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贵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如果贵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及收款账号、借款用途、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等)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届时因故无法按时还款而申请展期,展期也不须经保证人同意,本担保函在借款展期后继续有效。保证人承诺继续为债务人在上述主合同及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依本担保函的约定向贵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贵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保证人承诺自接到贵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无论贵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贵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贵方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担保函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自愿优先承担对贵方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贵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保证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免,并同意继续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提供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内,贵方放弃其它担保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留置等担保方式)、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权的,本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贵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承诺在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1、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2、保证人应当按照贵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资产状况、收入状况,对于保证人的资金、财产和收入状况,贵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
3、在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保证人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贵方书面同意;
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贵方;
5、在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可能对其担保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保证人应立即通知贵方,并按照贵方要求落实本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贵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6、如果保证人在履行本担保函过程中死亡,则不论保证人死亡时间是在借款到期前还是在借款到期后,保证人均同意,其遗产应继续用来偿还本担保函项下保证债务。
六、违约
第十八条 本担保函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担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担保函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凡由本担保函引起的或与本担保函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担保函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壹:向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条 保证人确认以下通讯地址为履行担保函、解决担保函争议同时接收贵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微信号:
第二十一条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合同的履行非诉阶段及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及案件执行阶段。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贵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保证人明知:因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贵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因保证人的其他原因,导致文件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贵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标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微信、短信、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微信、短信、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九、 公告催收
第二十三条 对保证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贵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贵方有权在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贵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十、 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担保函经保证人签字后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担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特别声明
保证人声明:保证人已经详细阅读了本担保函、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贵方已经就本担保函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保证人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保证人完全了解本担保函全部内容。
保证人(签字):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END
作者简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主要致力于银行
金融业务领域的培训以及法律服务
同时也是“法润万家”APP平台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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