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前几期解析了企业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问题,本期就来看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相关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主要有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死亡待遇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本期目录索引一、一次性抚恤金(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二、丧葬费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补助对象(二)特殊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抚恤待遇标准是一致的;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则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对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机关执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因此包含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因此,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或者是企业中的离休干部病故,从2011年8月1日起,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性质标准国家机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事业单位企业(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2011年以前与机关大体一致。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此后,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机关相比,差距还是不小的。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抚恤待遇2021年参考标准国家机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87668元+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事业单位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还记得企业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吗?如果职工缴纳养老保险30年以上的,以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共可获得26个月,即目前山东省最高为43726/12*26=94739.7元。二、丧葬费丧葬费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具体需要看当地的规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03〕40号)的规定,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举行追悼会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死者直系亲属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的路费应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山东省丧葬费标准项目标准说明丧葬费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追悼会的费用据实报销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直系亲属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的路费自理或酌情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的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山东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项目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一)补助对象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二)特殊标准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20%。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