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7则(2021年9月17日)
问题1:融资租赁的设备进入使用权资产,如最后选择付钱留购,是在使用权资产管理还是按留购价格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解答:
在会计核算中,有一个原则叫做“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融资租赁的设备,在能合理估计企业最终会留购的情况下,是需要视同购入设备处理的。
所以,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对于融资租赁购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租赁期间会计核算计入“使用权资产”科目,但是在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时,对于折旧年限的考虑需要按照购入设备后使用年限来估计,而不能仅仅按照租赁年限来折旧。
比如,融资租赁购入一台设备,通常该类设备的使用年限是10年,但是租赁年限只有3年,“使用权资产”折旧年限就不能按照3年进行折旧。如果最后留购价款是象征性的1元,很显然留购转为自有固定资产,肯定不能是以1元的购入价款作为原值。
由于在租赁期开始日已经合理估计企业会选择留购,所以折旧年限也已经考虑了留购的情况,导致“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间的折旧额,小于“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因此“使用权资产”账面净额加上留购价款一并转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留购价款的进项税额)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使用权资产
银行存款(留购价款)
问题2:公司从一家牛羊肉批发企业购入一批牛羊肉生产肉粽子,取得的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解答:
结论:不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对于购进牛眼肉等农业初级产品的,如果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开具免税销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如果是从流通领域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初级产品,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税率的专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深加工生产13%的,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作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对于原材料的农副产品的采购,不能单纯地比较价格,而是从要供应商身份以及开具发票种类进行综合比较。
问题3:请问女工在生育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可以从医保发放的生育待遇里面扣除吗?
解答: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然是单位职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法律规定应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无权从生育保险中扣除,但是法律规定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则可以依法扣除。
问题4:我是个体工商户,向食品有限公司厂家供农副产品,厂家要求开9%税率的发票,我需要怎么开发票?
解答:
1、如果个体户本身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且销售的农副产品属于农业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有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自愿放弃的,应该开具9%的专票。
(1)农产品以及初级产品范围详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2)流通领域(批发、零售)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本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9%专票,则销售方需要放弃优惠政策的享受。
2、如果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的食品公司,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是深加工13%食品,可以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您可以结合上述规定,跟食品公司进行协商,不是一般纳税人开具3%税率的专票,对方也是可以抵扣9%或10%的进项税额,同等含税价的情形下实际比开具专票抵扣更多,只要对方不是傻子就应该可以接受。
问题5:员工离职后,原单位给他发奖金,个税由原单位代扣代缴申报,还是自行申报?
比如,A在2020年10月从甲公司离职,2021年2月甲公司给A发了奖金,那么这部分奖金的个税由甲公司代扣代缴申报,还是A自行申报?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规定,除“经营所得”外,其余项目的个人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单位发放奖金,不管员工(雇员)是否已经离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都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当然,如果作为支付方的单位没有依法扣缴的,纳税人应该在年度汇算时自行申报该笔收入。
问题6:执行裁定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裁定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但不是全部。
无论是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还是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都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裁定书只能证明经济业务情况,但是根据裁定书内容的不同,还需要不同处理。
1、如果裁定书仅仅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在裁定书的基础上,加上支付凭证,就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不再需要其他凭证。
2、如果裁定书还包括支付货款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根据28号公告还需要发票的,则除裁定书、支付凭证外,还需要对方按照规定提供发票。
问题7:开办费会计处理中新办公司的装修费怎么入帐?是设三级科目全部记,记开办费,还是在开办期就直接摊销?
解答:
建筑物装修,通常使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因此多数情况下应该资本化处理。
对于“开办费”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都是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因而属于费用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结束筹建时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实际上还是没有资本化。
因此,对于装修费作为开办费处理是不合适的。
对于装修费,实务中根据情况不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装修费用,作为房屋使用发生的一种成本,在会计核算上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长期待摊费用,是要分情况的。
一、毛坯房发生的装修费要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无论是自建的房屋,还是外购的商品房,对于新房(毛坯房)发生装修费用应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视情况费用化或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的,通常是减少替换部分的原值和折旧,新增后续支出为固定资产原值。
三、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通常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对于企业租赁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通常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按预计租赁期限或预计使用期限孰短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