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陈刚 微法官 2019-01-29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对于交通事故刑事责任的审理,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交警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事实真的如此吗?对此,为了能够准确地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笔者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讨。
1、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依照本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是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重要依据。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其性质是一个“证据”,对一个证据行为,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事故当事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规则。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为一种证据,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须应由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审查判定,而不是未经审查便一概加以采纳,倘若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倘若审查结果被认定确实,则可被人民法院采信做为定案依据。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材料认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此证据的理由的,则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有异议的,如果能提供由相关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责任比例。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人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