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简析之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什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哪些内容是行政执法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重点明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和送审材料报送要求等。
法制审核机构应如何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规科(处)室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的科(处)室。
如何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按照执法岗位设置总数计算。
针对基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的制度机制,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法制审核的范围是什么?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执法实际,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
怎样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基本流程是什么?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法制审核流程。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责任如何划分?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