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则个税新公告发布!深圳市税务局传来大消息,个税,免征!新的个税免征标准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前不久,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通告中明确了新的个税免税标准。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充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上述政策全国通用,仅仅是“免税标准383271”,各地不一样!!!免税标准383271=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3【案例】深圳某公司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4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83271=16729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来个税汇算清缴时,不会增加税负,通俗的讲,交了501.87元个税,就没事了。【提醒】如果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3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但是也要按规定做纳税申报。不需要发票,全额扣除,不是职工教育经费等计算基数、可以现金支付。又一则个税新公告发布!深圳市税务局传来大消息,个税,免征!新的个税免征标准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前不久,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通告中明确了新的个税免税标准。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充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上述政策全国通用,仅仅是“免税标准383271”,各地不一样!!!免税标准383271=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3【案例】深圳某公司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4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83271=16729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来个税汇算清缴时,不会增加税负,通俗的讲,交了501.87元个税,就没事了。【提醒】如果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3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但是也要按规定做纳税申报。不需要发票,全额扣除,不是职工教育经费等计算基数、可以现金支付。
来源:会计家、深圳税务、建筑业营改增中心、财税第一讲堂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