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成浩:仪式经济视角下的二次扰乱葬:以东灰山墓地为例

中国考古

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12-15 22:10

摘要:墓葬遗存是考古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一切墓葬遗存的形成都是葬仪过程的直接结果,而葬仪过程是由生者主导的。传统墓葬分析多侧重于随葬品等物质遗存,而对墓葬考古情景形成背后文化过程(即葬仪)的思考和研究甚少。因此,通过对墓葬遗存及其背后所反映的仪式过程和相关社会、经济因素的研究是理解和重建史前社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本文运用仪式经济的视角,尝试从葬仪过程的经济维度对河西走廊东灰山青铜时代墓地的二次扰乱葬现象进行分析,以揭示该墓地葬仪背后反映的社会动因和机制。

  二次扰乱葬是甘青地区史前葬俗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以原坑中死者尸骨部分被扰乱、部分保持完整为主要特征,并普遍见于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到青铜时代的诸考古学文化中。关于这种特殊葬俗的成因,多数学者认为与当时人们的生死观、灵魂观念有直接联系。有些学者还从民族志材料出发提出了若干可能性的解释。然而,为何在普遍实行二次扰乱葬的墓地中,人骨扰乱程度和形式却呈现多样化的问题,目前已有的讨论和解释仍显不足。本文拟从葬仪过程和仪式经济的理论角度出发,以河西地区青铜时代的东灰山墓地为例,对前述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西方对墓葬研究形成系统的考古学理论思考和表述出现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其首创者为以宾福德为代表的“新考古学派”。基于重建史前社会和找寻跨文化通则的学术目标,过程考古学派试图从民族志的研究中提取经验性的概念,并将其与考古情景中所见类似的墓葬遗存进行对比,据此复原墓葬遗存所对应的葬俗。宾福德系统地提出了若干关于墓葬构成要素(死者性别、年龄、葬式、随葬品等)的理论假设,并将其与死者的社会地位、等级和社会复杂性直接相关联。他认为,墓葬遗存构成要素可直接反映死者的社会形象(social persona)和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阿蔻、塞克斯等通过大量的民族志研究指出,这种“直接反映论”是有问题的。因为墓葬构成要素与死者的社会形象之间并非绝对一对一的关系,要比想象的复杂得多。其实,试图通过墓葬构成要素分析去辨别独特的或具有指示性的文化特征是很难的,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提防各种阐释的陷阱和不确定性。泰恩特后来提出将墓葬构成要素进行量化的尝试,也是试图克服墓葬分析中社会维度的不确定性。他将墓葬变量(主要指墓葬空间体积和随葬品)简化为遗存形成过程中的能量消耗,认为能量消耗的大小与死者生前社会地位的高低呈正相关。虽然泰恩特的能量消耗模型有过于简化之嫌,但其对葬仪过程中经济维度的重视却是值得借鉴的。

  20世纪80年代,随着以霍德为代表的后过程考古学派的兴起,进一步对“直接反映论”忽略葬仪过程中物质文化的象征意义和能动性提出了挑战。因为一切葬仪都是受生者群体所主导的,死者从来不会自己埋葬自己。考古所见的墓葬遗存仅仅是一系列复杂葬仪过程的最终物质表现,对少见或不可见的葬仪过程的忽视直接导致了墓葬分析的理论缺陷。该学派强调从生者的视角分析墓葬的成因和机制才是合理和重要的,还有就是在葬仪过程中要考虑到生者利用物质文化表达相关政治、经济和宗教诉求的可能性。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化,对于葬仪过程、墓葬物质遗存的能动性、生者与死者的互动等话题逐渐成为近 20 年来西方考古界在墓葬分析研究领域的主流。不过,在具体研究中,对考古情景中墓葬构成要素的形式分析依然是墓葬研究的首要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墓葬所对应的社会组织和结构的阐释依然是墓葬考古最基本的议题。毕竟,考古学家发掘的不是葬仪,而是墓葬中的物质遗存(墓穴、骨骸、葬具、随葬品等)。

  死亡作为人类哲学的终极议题很早便受到人类学家的关注。其中,赫茨对印尼婆罗洲达雅克人的双重葬礼/二次葬(double burial)的民族学研究可谓经典之作。赫茨首先对葬礼构成的整个环节进行简要的描述,它包含了两次葬礼:即死者死后的首次葬礼和肉身白骨化后的最终葬礼。两次葬礼的间隔时间短则八个月、长则五年。每次持续若干天,并有大量人员参与。针对这一特殊葬仪,赫茨从肉身和灵魂、生者和死者两对二元概念切入,对它们在整个仪式过程中的状态和变化进行分析,并辅以当地土著视角的宗教信仰解读。其中,首次葬礼被视为从死亡到最终荣归祖先之界的过渡。尸体只需简单的包裹入殓,置于专设灵堂而非入土埋葬,故此阶段的仪式并非严格意义的“葬礼”。当地土著相信,亡者的灵魂会游荡于现世和后世之间,该阶段的灵魂十分凶险且具报复性。死者至亲服丧期间,需表现出极大的痛苦,并通过衣着、饮食、行为举止等方面的禁忌被其他社群成员孤立,以此安抚亡灵。这种状态一直要保持到第二次葬礼举办之时,即死者肉身完全白骨化之后。因为当地土著认为,死者灵魂与肉体的分离要到最终葬礼时才真正完成,即肉身分解完毕,魂灵得到净化并有资格进入“祖先之境”。亡灵因有了最终归宿而变得不再凶险,服丧的至亲也因此摆脱了痛苦的情绪和社会禁忌的束缚回归社群,死者的白骨被最终安葬。最后,死者亲属要置办大宴来庆祝这种双重的解脱:死者灵魂的解脱和生者解脱服丧回归正常生活。达雅克人的案例虽然特殊,但其所蕴含的死亡观念和仪式过程却具有一定的文化普遍性。

  赫茨在二次葬的研究中尝试回答另一个重要问题,即为何两次葬礼之间要间隔那么久。而土著提供的解释(死者灵魂的净化和肉身白骨化须经过一定时间)并不能完全解答为何葬礼的间隔要远远超过白骨化所需的时间。他虽然注意到除宗教信仰层面以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即葬仪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因素,但是赫茨认为社会经济因素只是外因,真正造成两次葬礼之间长时间间隔的根本原因是当地部族需要一定的时间从死亡事件造成的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震荡中恢复过来。迈欧斯通过对达雅克人的回访和重新调查发现,社会经济因素在赫茨对二次葬的解释中被严重低估了,经济因素才是造成达雅克人二次葬仪式在形式和内容上多元化的根本原因。这个因素在以宴享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最终葬礼中表现得尤为充分。因为大型宴会的准备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有极高要求,而这往往是一个普通家庭无法承担的。这也迫使死者家庭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钱财和相应物质资料的准备。

  以前述葬仪的民族志研究为背景,我们似乎可以提出这样一种假设:在普遍施行二次葬的社会,整个葬仪过程的时空规模、程序繁简与死者亲属的社会经济能力直接相关。在具体的考古情景中,除随葬品和墓葬结构外,死者的葬式、尸骨的完整和扰乱程度也可视为葬仪行为干预的结果。进而可以推定,二次葬死者尸骨的完整度(可指示尸体腐化的时间长度)和扰乱程度(葬仪的干预程度)应与主导死者葬礼的生者群体和丧户(以死者近亲为代表)的经济能力有关联。经济能力较强的丧户可在较短时间内准备好葬仪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此时死者尸体可能还未完全腐化。如果二次挖掘墓穴拾取骨殖是仪式的重要程序,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即经济能力强的丧户在举办仪式拾取的骨骸数量较少,抽取的多为最先腐烂脱离的指骨、趾骨、头骨和胸骨等(数周可腐烂脱离)。经济能力差的丧户则需花费较长时间积累举办仪式的费用。经数月甚至数年的准备,死者腐化的程度很高甚至完全白骨化了。在完成葬仪规定的程序时,拾取骨骸数量比前一类要高很多,抽取部位则无明显规律。

  东灰山墓地位于甘肃省民乐县六坝乡,1958年发现。20世纪70年代当地修建水渠穿过墓地造成一定破坏。1987 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吉林大学合作对该墓地进行发掘,揭露 249 座墓葬。墓地范围南北长 35 米,东西宽约 15 米。研究表明,该墓地属于青铜时代早期的四坝文化,年代为 3770±145BP(校正年代)。本文之所以选择该墓地为研究案例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量:一是该墓地是河西走廊迄今所见规模最大的青铜时代墓地之一,样本足够大,且保存较完整;二是该墓地的二次扰乱葬在整个甘青地区具有代表性,而且报告对二次葬人骨的完整和扰乱有较详细记录,使得基于上述两项指标的量化统计成为可能。

  东灰山墓地在葬俗和葬制上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包括墓穴形制、死者头向、葬式和随葬品构成等。大部分墓葬为竖穴土坑(76.7%),其次是带头龛或脚龛的竖穴土坑(22.9%)。墓穴平均长 1.7 米,宽 0.6 米,残深 0.4 米。头向多为东北—西南(88%),次为西北—东南(10%)。以二次扰乱葬为主,几乎无一例墓葬人骨未经扰动。249 座墓中仅有 96 座可明确为单人葬(38.6%), 54 座为双人葬或多人葬(21.7%)。经对 221 个保存较好的墓主个体鉴定, 91 人为成年男性(41.2%), 62 人为成年女性(28.1%),其余(30.8%)无法判定性别。因后者比例较高,还无法断定该墓地是否存在性别失衡现象。可以肯定的是,墓地中未成年个体比例远低于一般标准:有 30 个青少年个体(13.6%),11 个儿童(5%)和2个婴儿(0.9%)。在前工业化时代,婴儿死亡率极高(一般在 50%左右,甚至高达 70%)。可以推定,并非所有未成年个体(特别是婴儿)死后埋入该墓地,他们或许有单独的葬地或特殊的葬法。

  东灰山墓地的随葬品以各类日用陶器为主(共 632 件,平均每墓 3 件左右),有 62 件石、铜、骨等制成的生产工具或装饰品。随葬品的高度同质化暗示了社群成员之间的财富仅有多寡之别,而无本质分化,据性别年龄对随葬品所做对应性分析也显示出同样结果。陶器(彩陶和素陶)未显示出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分化,而工具类(骨针、骨锥、铜锥、石刀和纺轮等)则显示出较强的性别对应:成年男子多随葬石刀,成年女子多随葬纺轮。装饰品(海贝、穿孔饰片、牙饰等)成年男女皆有对应,但总体上偏于成年男性。不过这也可能与墓地可鉴别成年女性样本量偏低有关。总之,东灰山墓地随葬品的差异更像是性别自然分工的表现,而非社会等级或社会分化。虽然随葬陶器数量统计结果表明不同个体之间在社会财富上可能存在量的差别,但考虑到二次扰乱葬可能会导致随葬陶器的原始数量有出入,仅凭陶器数量推测社会财富分化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需要计算墓葬的能量消耗指标(如墓葬体积)来平衡这种偏差。墓穴体积是衡量葬仪过程能量消耗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与墓主生前的社会地位和威望有一定的相关性。尽管东灰山的墓葬原始深度多有破坏,但基于残余深度均等性的假设,残余的墓葬体积在一定程度上仍能代表原始体积。统计结果表明,单人墓体积与随葬陶器数量存在微弱的相关性(相关性系数为 0.22,p=0.0026<0.05),即体积较大的墓一般随葬陶器也比较多。

  根据埋藏学规律,死亡后的人体结缔组织较薄弱部位往往最先脱落并白骨化,如指骨、趾骨、颈椎、肩胛骨—胸腔联结和胸骨等。这些部位在死亡后数周便腐化、脱落。那些耐受力较强部位,如骶骨—髂骨结合、髋骨、髌骨、踝骨和腰椎等,则因结缔组织较发达而需数月乃至数年才能完全白骨化。因此,人骨在墓中的埋藏情况可以指示扰乱行为大致发生的时间节点(如死亡后数周、数月乃至数年)。

  以东灰山墓地为例,大多数墓葬出土时仍残余墓主的指骨、趾骨及处于解剖位置的四肢长骨。这表明尸体的腐化过程是在墓内发生的,而非先停尸于某处,待尸体腐化后再移入墓穴。由于报告中未见墓葬填土扰动的记录,我们推测,墓葬在初次葬入死者后可能先由某种设施(如木板等)予以临时封闭,待整个葬仪完成后再完全填封墓穴。可以肯定的是,尸体在初次下葬后曾经一次或多次扰动。这种扰动行为带有明显的文化动机,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经统计学验证,其动机与年龄和性别皆无相关性),可视为葬仪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同一墓葬情景内、不同骨骼部位埋藏状况的差异性也表明,扰乱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初次下葬的时间存在一定间隔。这与前述民族志中所见的经典二次葬仪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为便于后续统计学分析,根据报告附表中公布的人骨保存状况,可将所有单人墓人骨依扰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表一)

  为了验证我们之前提出的假设,即人骨扰乱等级和死者所在家户的社会经济能力存在相关性,我们将人骨扰乱等级与墓葬体积和随葬陶器数量两个呈正相关的指标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人骨扰乱等级与墓葬体积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相关性系数0.22,p=0.057<0.05),但与随葬陶器数量的相关性则不明显(相关性系数0.16,p=0.1<0.05)。也就是说,随葬陶器数量和墓葬体积与人骨扰乱等级未显示出较强的统计学相关性(p≤0.05)。为尽可能排除扰乱等级分类中存在的主观性误差,我们对三个等级所对应的墓葬体积和随葬陶器数量平均值的 95%置信度区间进行了计算和对比。(图一,表二,表三)

  通过以上对比发现,不同人骨扰乱等级所对应的墓葬体积确实存在差异。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之间的墓葬体积平均值 95%置信区间完全不重叠(图一:1)的结果表明,这两个等级在墓葬体积上确实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别,这也与之前的相关性验证结果吻合。虽然第三等级和前两个等级的置信区间有部分重叠,但其墓葬体积平均值却不小于前两个等级。相比之下,不同人骨扰乱等级对应的随葬陶器数量平均值 95%置信区间发生了大部分重叠。(图一:2)这表明三个扰乱等级在随葬陶器数量上并无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别,也与之前的相关性验证结果一致(关联性十分微弱或几乎没有关联)。然而,对整座墓地中骨架保存最完整的10座墓(属于扰乱等级 III)的平均体积(0.57m3)和平均随葬陶器数量(6.1件)的统计表明,它们确实高于所有可统计单人墓的平均体积(0.47m3)和平均随葬陶器数量3.4 件)。因此,这 10 座人骨保存较完整的墓葬值得我们从细节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从具体的墓例来看,墓主骨架扰乱程度与墓葬体积之间的相关性得到了验证。M18 墓主是一35~40 岁的男性,其骨架保存状况是整个墓地保存最完整的。除了头部、整个右手以及双脚缺失之外,骨架其余部分皆保存完整且无偏离解剖位置。(图二:1)墓葬开口长约 2.2 米,宽约 0.7 米,残深约 0.6米。墓室东端还有一进深约 25 厘米的脚龛。其墓葬体积不少于0.924 立方米(不包括脚龛),远远高于所有可统计墓葬体积的上四分位数值(75%,0.55 立方米),属于整个墓地中体积较大的墓例。缺失的骨骼部位也恰好符合前述埋藏学规律,即最先腐化并脱落的头骨、指骨和趾骨等部位最容易在二次葬仪式中被抽离。

  M127 墓穴体积 (0.675 立方米,不包括脚龛)也高于所有墓葬体积的上四分位值(0.55 立方米)。其中出土了整个墓地数量最多的器物(13件陶器、1件铜刀和1件贝饰)。其墓主是一 50 岁左右的男性,骨殖腐朽,但骨架保存相对较完整,但缺失部位与前述假设似乎不太一致,除了较易腐化脱落的上肢骨、部分胸椎和趾骨外,不太容易腐化脱落的盆骨竟然缺失,而其他墓葬中普遍缺失的头骨却得到了保留。(图二:2)这种特殊情况或许与该墓主人相对较高的死亡年龄(整个墓地可鉴定年龄的个体皆未超过55岁)有关。

  墓穴体积处于平均值以下的墓例也与前述假设情况相符合。M102 墓穴体积约为 0.306 立方米,低于整个墓地的平均值(0.46立方米)。墓主为一 40 岁左右的男性,其骨架保存相对完整。(图二:3)除胸骨、右肱骨、右掌骨及指骨、左胫骨及腓骨、双足骨骼缺失之外,其余部位皆保存完整。缺失的部位也大致符合埋藏学规律,即最先腐化的指骨、趾骨、胸骨被抽离之外,不太容易腐化的四肢长骨在二次葬过程中也被抽离,暗示了在初次下葬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对死者遗骨进行二次扰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墓没有出土任何随葬品,这也指示了墓主人生前有限的经济能力或社会地位。

  此外,少数几座与前述假设不太符合的墓例表明,除社会经济因素之外,与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相关的若干因素(如死亡原因等)也可能会影响葬仪的最终表现形式,体现了仪式过程与墓葬遗存之间复杂的对应关系。M24 墓主为一 40 岁左右的男性。墓穴体积约为 0.34 立方米(不包括脚龛),也低于整个墓地的平均值。墓主骨架双腿下半部被砍断。除头部、颈椎、双肩胛骨、双手、双腿下半部以及双足之外,其余部分皆保存较完整,上半身骨骼也被扰乱并偏离解剖位置。(图二:4)缺失的头骨、肩胛骨、指骨和趾骨皆属于最容易腐化脱落的骨骼部位。最不容易腐化的部位(盆骨、腰椎、髌骨等)却也都得到了保留。

  通过上述多种指标的统计和相关性验证分析,我们发现,虽然东灰山墓地二次葬人骨扰乱程度与其他用于衡量葬仪能量消耗(或经济投入)的常规指标(墓葬体积和随葬品数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相关性并不如预想中的那般强烈。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这可能与可选取样本量过小有关。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葬墓不可控的变量太多,导致统计过程过于复杂,所以我们对其暂不进行取样。已发表资料中可供选择的单人墓样本量占比未及墓葬总数的 50%。这或许是导致人骨扰乱等级和墓葬体积相关性不太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这可能与人骨扰乱等级的划分标准不够精细有关。比如,按可辨识残余骨骼的数量作为划分等级的依据可能过于主观和简单化,对不同部位骨骼在埋藏过程中的差异性结果考虑不够。囿于报告发表资料的详细程度,完全依据体质人类学人骨完整度的划分标准又不太现实。第三,或许与扰乱行为和葬仪过程的复杂性有关。扰乱行为不仅仅对人骨、也对随葬品的完整性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且有些扰乱行为还不止一次。墓中随葬陶器被随意弃置、打碎且部分缺失等现象表明,出土的随葬品组合已不能代表最初埋葬时的原貌。相比之下,扰乱行为对墓葬体积的干扰却很小。这或许是导致墓葬体积与随葬陶器数量、人骨扰乱等级皆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后两者之间却没有强烈相关性的主要原因。另外,葬仪过程的复杂性和随机性也可能是导致考古遗存缺乏明确规律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葬仪具有社会普遍性和强制性,但是葬仪执行的方式、力度和环节繁简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变得多元化。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墓地中与前述假设相符的多数墓例也表明,从社会经济视角解释葬仪表现形式的思路是可行的、有效的。

  另外,东灰山墓地死者头骨普遍缺失的现象也值得注意。在能辨识死者个体的墓中,仅有 14座出土较完整的头骨。虽然头骨的普遍缺失与人体死亡埋藏学规律相一致(颈椎骨在人体死亡后最先腐化,从而导致头骨最先脱离躯干),但这种特殊的现象还是引发了诸如缺失骨骸(特别是颅骨)的去向、使用情景、社会功能和宗教信仰意义等一系列问题。对一些施行二次葬族群的民族志研究可以为我们探讨上述现象提供一些参考。比如生活于巴布亚新几内亚西新不列颠省的考隆人(Kaulong)就有在对死者进行二次葬的时候刻意抽取特定部位的骨殖(多拾取头骨和连带的下颌骨,有时也包括上肢骨、肩胛骨、锁骨和胸骨等)、经过清洗和装饰之后在当地社群内部相互交换和流通的习俗。这种对死者骨殖处理的方式其实反映了当地社群对生与死、灵魂与肉体的二元概念以及人格构成的世界观和宗教信仰。即当一个人活着的时候,灵魂是其社会身份的集中体现,而肉身仅仅是灵魂和精神的“容器”。在死亡之后,灵魂和肉体的角色反转互换,灵魂失去社会性,而死者的骨殖则成为死者生前社会身份的永恒象征。这种通过抽取死者局部骨殖来替代死者生前社会形象的做法与普遍存在于美拉尼西亚岛民中“可分割性”(dividuality)和“个体”(personhood)的世界观有着本质上的一致性。至于这种意识形态和世界观如何影响二次葬的表现形式和仪式过程已经超出本文探讨的范畴了。

  任何墓葬遗存都是葬仪过程和埋藏过程双重作用下的产物。对考古情景中不可见或碎片化呈现的葬仪过程的重建是墓葬考古学研究的目标之一。我们对东灰山墓地中二次葬仪式的社会经济因素分析即是重建和理解葬史前仪过程的一次初步尝试。首先,我们根据经典民族志研究案例,从仪式经济学的视角提出了社会经济因素如何影响二次葬表现形式的假设。其次,通过对二次葬经济和能量消耗指标(人骨扰乱程度、墓室体积和随葬品数量等)的统计和分析对先前提出的假设进行了验证。我们发现,确实如民族志案例中所暗示的那样,东灰山墓地二次葬人骨扰乱程度与常规性墓葬要素(墓葬体积、随葬品数量等)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来指示主导葬仪过程的生者群体所拥有的社会经济能力。二次葬在扰乱程度、扰乱方式上的多样性很可能反映了同一社群为了履行具有普遍强制性的社会程序、依据自身的社会经济状况所做出的个性化的行为反应。然而,一些特殊的墓例也使我们认识到葬仪过程背后影响因素和机制的复杂性以及本研究的局限性。当然,以上假设和初步结论还有待于今后更多、更系统的墓葬考古资料的验证。最后,该研究中一些不可避免的困境也提醒我们,今后在发掘墓葬资料时需要细化田野工作方法,应最大程度地记录原始信息(包括人骨的埋藏和保存状况),从而为葬仪过程的重建和研究提供可靠的资料基础。

  附记: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李水城先生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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