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雀鸟精勾引三个狐狸精烧了我的房子......

消防员:喂你好我消防队,刚才你报警是吧?
报警人:快点,

刚才我报警,我房被烧了,烧完了。在路边的。

报警人妖怪,有几个妖怪啊。有几个妖怪,有三个狐狸精,有一个雀鸟精!把我房子烧掉了

消防员:啊?然后呢?
报警人:他们把我房子烧掉了
消防员:谁烧的?
报警人:雀鸟精烧的
消防员:雀鸟精?

报警人:嗯
消防员:雀鸟精是什么东西?

报警人:雀鸟精勾引一个狐狸精。
消防员:狐狸精呀。

报警人:对

消防员:你旁边还有其他人没有?
报警人:没有。只有我在这儿。他们要整我,快点!他们要杀我!
消防员:我先给你打个110
报警人:快点,你要来给我救火啊
(另一名消防员再次确认)
消防员:房子起火,是不是?
报警人:房子它给我放火烧了。三个狐狸精,一个雀鸟精!
消防员:你旁边有没有人?
报警人:他们不敢在这里。快来给我救火

消防:在来的路上。。。

请看精彩表演!可以点击视频了!
“精神病人”欢乐多!以上对话会让人忍俊不禁!对于平时受惯了生活、工作压力的人,也是一种很好的释放!感谢报警人给生活带来的快乐!
但是!这引出法律上一个严肃的话题: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怎么处理?
案例[1]:
徐某某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总是听到有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晚上不敢睡觉,随时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为没有去治疗,后来越发严重。2012年11月18日凌晨4时左右,在其居所听到有人要开车来杀他,于是他带上刀和榔头准备外出撞车自杀。居住的小区门卫得知他要去撞车自杀,就没有给他开门。徐某某看到门卫手持一部手机,认为门卫要叫人来害他,于是用携带的刀刺杀门卫,并用榔头敲击其头部,致门卫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徐某某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
裁判结果: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某某实施强制医疗
问题一:所有精神病人都需要强制治疗吗?
问题二:强制治疗要经过什么程序?
下面逐一回答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精神病人都需要强制治疗,而是只有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才需要。一般来说,患有精神病的人应由家属严加看管,在必要的时候才由政府强制治疗。强制医疗有两种含义,一是首要原则应由监护人或者家属看管,二是为政府强制治疗提供依据。如果精神病本身不属于暴力型的,不会危害社会,就不必进行强制治疗。这也是一个幸运者偏差的问题,我们看到的案例都是危害社会型的精神病类型,而不具有危害性的,则无法为大众所知,也就谈不上强制治疗问题。
第二个问题:程序问题。强制医疗虽不涉及刑事问题,然而实施的行为却实实在在的是犯罪行为,只是不用担责而已。因此,强制医疗也具有相当的剥夺自由的性质,其程序就是法定的,并且和犯罪类似,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作出此决定,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被申请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确保强制医疗不会侵犯其合法权利。审理程序也和普通一审审判程序一样,(一)宣布开庭,(二)检察员宣读申请书,之后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三)进行法庭调查,(四)进行法庭辩论。审理后根据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对决定可以申请复议,这和普通程序中的上诉类似。
规定严格的法定程序,可以防止《飞越疯人院》里的那种情况发生。要知道,一个人如果进了精神病院,即使真的是一个正常人,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人。当然,如果不是精神病人,那就得负刑事责任,也轮不到去精神病医院。
最后,希望视频中打电话的那个人仅仅只是喝酒喝多了而胡言乱语,并不是真正的精神存在障碍。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他胡乱报警,大概率会受到处罚,但愿警方在执法时注意甄别,防止有类似风险的潜在患者发生真正危害社会的行为。
两权之下,他喝多了有意识报假警甚至比精神出现障碍还好些。这种说法可能会冒犯部分人,觉得应该严惩这类行为。首先一个正常人一般不会去做这种事情,并不会因为有这种行为发生并没有受到特别严重的惩罚而模仿;其次,对个体的重视,会更有正义的力量,胜过一千次照章惩罚。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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