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公案惊奇:杨二无辜入冤狱,屠夫骗奸错杀人

作者:史遇春

闲来无事,说一桩明代社会之中的真实公案。

这一公案的受理官员为李兴。

李兴是谁?

李兴,字伯起,明代河南嵩县人。

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十一年(公元1475年),李兴考中进士;后授职为冠县知县;曾担任监察御史;举发弹劾司礼太监肖敬滥用职权;出朝巡查陕西,因处理案件而被诬陷,被下入大狱,判处死刑;后经三原王恕[明宪宗时,官至南京兵部尚书;明孝宗(朱祐樘)时,官至吏部尚书]上疏解救,得以免死,远戍南丹;三年后,赦罪还归;著有《西巡奏议》、《嵩南野录》等。

李兴的性格特别暴躁。他之所以获罪,也和他的性格有关。尽管如此,也不影响他断案的正确,也不能因为性格而抹杀他的行事。

李兴在陕西时,曾辨正过一件错案,这也是被时人称颂的一桩事体。

当日,有一人犯,名叫杨二官人。他已被判处死刑,系押在狱,但是,久久没有处决,也没有传唤,他一直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在职期间,李兴着手解决此案。

经调阅案卷、询问相关人等,李兴得知:

人犯杨二官人年仅十多岁,与一女子通奸,因杀死巡检夫妇而获罪。

于是,李兴下令,拘捕人犯的父亲与涉事女子的嫂子。

讯问之时,涉事女子的嫂子申辩说是:

“我家公公、婆婆、丈夫全都过世,只留妾身与夫妹同住。

夫妹年方一十六岁。

一日,夫妹与妾身在后园闲走,忽然看见墙外有一少年骑马经过。

这一少年,样貌俊美。

那时,妾身不该夸赞他说是'小姑如果能得此人为配偶,这一生也就可以知足了!’

夫妹问妾身道'此人是谁?’

妾身回答说是'这位就是东门的杨二官人。’

当日姑嫂说完话,就一起回屋了。

一个多月之后,公公在世时的一位旧知,担任巡检期满,携带妻儿还乡,恰遇天晚,来家投宿。

因为巡检是公公生前的老友,妾身便让他们留住家中。

当晚,妾身与夫妹共宿一室,腾出夫妹的房间让巡检夫妇居住,巡检的儿子,是安排他住在外面的。

谁也没有想到,就在那天晚上,巡检夫妇竟被人杀害。

现在妾身接受审问,怎敢不倾吐实情以告?”

接着,李兴审问涉事女子。

那女子的言辞与其嫂所说相同。

于是,李兴又审讯杨二官人,问他:

“为什么当时你已认罪,现在却又一直说自己冤屈?”

杨二官人诉说道:

“因为年幼,一时受刑、不知如何处理。我从来就没有受过什么罪,被系押之后,受不了审讯过程中的各种刑具,只能含冤承认,我实在不知道巡检夫妇被杀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兴遂审讯涉事女子道:

“你与那人相处一月有余,为何不能暗中指认出他来?”

涉事女子回答说是:

“因相会皆在夜间,那人的面貌,确实无法辨识指认,但是,曾摸到他的左胳膊上有一个肉瘤。”

随后,李兴去验证杨二官人,发现他的左胳膊上没有肉瘤。

接着,李兴呵斥众人退下。他嘱咐当地官员安排集合涉事女子前后左右的邻居共四十户前来,就这一案件向官府出具与此事无关的证明文书、并录取杨二官人有没有通奸杀人的口供,相关人等,全都解送至官府。

当地官府立即集合众位邻居录取口供、出具证明文书。

李兴看过四邻的口供文书之后,发现这些人全都众口一词,道是杨二官人因通奸而杀人。

为此,李兴大怒,他训斥众人道:

“你们这些人,全都是没有查究事情的本末原委、只知道随声附和。那人既然是在黑夜之中暗行奸邪之事,又怎么会让众位邻居知晓?你们又是根据什么才知道有通奸杀人的案情?”

训斥完毕,李兴命令左右衙役将这些人的衣服脱掉、双手反绑在背后、面目朝前,鞭打他们的后背。

其间,李兴秘密查看众人,他发现一位屠夫的左胳膊上长着一个肉块。

李兴马上将屠夫唤上前来,大声喝道:

“你可知罪,你的死期到了,通奸杀人的就是你。”

屠夫知道事情已经暴露,再也瞒不住了,于是,他哭着招供:

“我知罪。”

李兴问道:

“你为何杀死巡检夫妇?你又是如何诱奸那一女子的?”

屠夫道是:

“那天,那一女子与其嫂在后园嬉闹之时,我正好在她家园子里面偷挖竹笋。听到姑嫂二人的声音之后,我便立即潜伏在草丛之中。

姑嫂二人的言语,我全都听得清楚明白。

等姑嫂二人回去之后,我才离去。

当天晚上,我便潜行至那一女子的门外,假冒杨二官人之名,请行奸事。

暗夜之中,不见形容,那一女子也未推辞,于是,我便得以与她在夜间相处一月有余。

后来,有一天晚上,我又到那一女子的门外,竟然发现有两人一起歇宿于她的床上。

为此,我不胜忿怒,以为她又与别人私通。

于是,我回到家中,拿上屠刀,再次潜行至那一女子门外,遂进入屋中,将两人杀死。

行凶之时,我根本就不知道室中的两人,原是巡检夫妇。”

李兴质问屠夫:

“当时为什么不到官府自首?”

屠夫答道:

“就是因为畏惧刑罚、退缩隐藏,希望苟且延缓性命。”

于是,屠夫犯法伏罪;杨二官人无罪获释。

这一案件,在古代社会之中,也是断案的龟鉴之一。

就李兴其人而言,虽说他脾气暴躁,还曾获罪下狱,但是,这并没有遮掩他处理这一案件所展露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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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1.明·陈洪谟《治世馀闻》

(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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