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再放开一些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以上说的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同时,《条例》第三条又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人,应当拥有更加宽松的支配权。比如说,对于没有购房、买房、修房、租房意愿的职工,经本人声明,应该允许其自由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可以限定其最低的支取金额,以避免支取过于频繁。职工可用这笔钱来买车、治病,用于子女教育,补贴家用等等。没有必要等到退休、死亡或者出国定居才给他这笔钱。这样,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无继承人的死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被“充公”的现象。使得提取规定更具人情味。尤其对于失业人员和突发家庭变故的人员来说,这笔钱能起到一定的帮扶作用。建议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对于提取规定作出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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