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企业绩效升级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官方回复: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如何布点?
此监测方法需企业完善各个环节的VOCs监测计量环节,并且VOCs无组织排放也需进行量化。
早在今年9月份,企业重点关注的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问题,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就进行过回复。具体如下:
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常见问题汇总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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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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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问
答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无需设置上风向参照点,厂内无组织监控点位的设置按第A.2.1执行,但GB37822标准对具体监控点位数量未作规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A.2
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头写的是VOCs,但表格里面“污染物项目”是“NMHC”,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里的VOCs等同于NMHC?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A.1
答
GB37822标准第3.1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示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因此,表A.1以NMHC作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该VOCs等同于NMHC。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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