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企业绩效升级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官方回复: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如何布点?

近期,河北省绩效评级12月份申报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关于绩效评级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文件明确提出涉VOCs重点排污企业在绩效评级工作中评为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口,按照物料平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均应按照相应行业绩效等级要求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控设施。新申请升级的企业承诺一个月内能够完成安装的,可先按照较高绩效等级进行申报。

此监测方法需企业完善各个环节的VOCs监测计量环节,并且VOCs无组织排放也需进行量化。

早在今年9月份,企业重点关注的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问题,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就进行过回复。具体如下:

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常见问题汇总

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安装?安装的数量有没有具体要求?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属于废气重点监管行业,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加装强化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属于自动监测设备的一种
河北省根据自己现状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FID),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PID)

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监测环境中TVOC数据长时间不变,(例如八小时以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有没有相关处罚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如何布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处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现场布设监测点时,找到逸散到空气中VOCs最高浓度点位置,按照无组织规范进行布置点位,即上风向参照点布设1个点,下风向监控点最少布设3个点?还是仅仅只需要在窗口或通风口、开口(孔)外布点,不需要分上下风向?”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无需设置上风向参照点,厂内无组织监控点位的设置按第A.2.1执行,但GB37822标准对具体监控点位数量未作规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A.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头写的是VOCs,但表格里面“污染物项目”是“NMHC”,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里的VOCs等同于NMHC?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A.1

GB37822标准第3.1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示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因此,表A.1以NMHC作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该VOCs等同于NMHC。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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