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义华|【劳动法】说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那些事儿
员工泄愤,意外引发第三人受害,单位是否需担责
小雪原为某烤鸭店员工,2015年2月27日晚,小雪前往洗碗间接热水,此时另一员工李某正在洗碗间洗碗,当小雪走进洗碗间的时候,李某突然举起手中的一个杯子摔到地上,玻璃碎片正好砸到小雪右脚上,小雪右脚当即流血不止。经医院诊断,小雪的伤情为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后小雪在武警二院进行右足清创深踇肌腱重建+神经血管探查+石膏固定术,并于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住院治疗,共发生医药费33 383.29元。小雪支出护理费450元、复查费754.46元以及必要的交通费。
烤鸭店曾为小雪垫付医药费15 000元,在小雪起诉烤鸭店、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烤鸭店又赔付小雪6000元,总计21 000元,后小雪出具收条,表示就本案纠纷今后不再向烤鸭店和法定代表人本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因李某拒不赔偿小雪相关损失,且无法联系上,小雪无奈只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李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3 383.29元、护工费450元、交通费1776元、复查费754.46元、共计36 363.75元,除去烤鸭店赔偿的21 000元,余款15 363.75元由李某赔偿;2.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从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其中对李某的询问笔录中,其有如下陈述:我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在烤鸭店洗碗间工作,刚开始我和同事两个人一起刷碗,到了2015年2月25日,就变成我一个人刷碗了,活很多心里就不舒服。厨师长本来说过两天找一个刷碗工一起刷碗,到了27日还没有找到人,我当时心里就很生气。当天20时30分许,我一个人在洗碗间洗碗,洗了一个玻璃杯,当时玻璃杯口碎了,因为老板规定谁损坏杯子谁赔偿。同时我觉得一个人干活本来就挺累的,老板买的杯子本来就不结实,还要我赔偿。于是一生气就将杯子转身用左手摔到地上,当时听到杯子碎的声音,然后转回来接着洗碗,这时一位女服务员说大叔你杯子砸到我的脚了,我转身一看一名女服务员右脚破了,我跑到她面前,这时其他的工作人员也都来了,厨师长就将她扶出去了,后来我在饭馆没有走等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第二天警察给我做了笔录,我没有承认摔杯子的事实,说杯子是自己掉下来的,之后警察就让我去医院配合对方治疗。第一次问我我没有说实话是因为知道女服务员的脚筋断了住院治疗,心里害怕要担责,又没有钱,所以没有承认。我当时就是生气让我一个人刷碗,玻璃杯还碎了,要自己赔偿。我摔杯子的时候没有看见她,我不是故意用杯子摔她的,把杯子摔完之后才知道摔她脚上了,我们之前没有矛盾,没有说过话。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故将玻璃杯摔砸在地上,破碎的玻璃片正好刺中从旁边经过的的小雪的右脚,导致小雪右脚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并因此住院5天。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虽不是故意伤害小雪,但其因个人情绪问题,在不顾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将玻璃杯摔砸在公共场合地面,并由此导致小雪受伤,其行为明显具有重大过失,故其应当与雇主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小雪在另案中明确表示烤鸭店已经总计赔偿其21 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再向雇主烤鸭店及法定代表人本人主张任何权利,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李某个人承担。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复查费共计14 387.75元。
送蛋糕途中摔倒受伤,配送员诉单位要求损害赔偿
小丁在其起诉北京某食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表示:2015年6月某天下午四点左右,我接到订单,到北京大学配送蛋糕,在送完蛋糕回去的路上,由于下雨路滑,我骑车摔倒在北京大学食堂旁边的一条路上,之后北京大学的学生将我扶起来,我给站长梁某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摔伤了。大概20分钟后,梁某和一同事过来将我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经诊断,我所受伤害为髌骨骨折(右)。2016年7月27日,经司法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食品公司赔偿我医药费987.75元、护理费28 000元、营养费4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 276.6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伤残赔偿金105 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4350元;2、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丁为该食品公司配送员,专门负责蛋糕配送,当天受伤之后单位已为其垫付医药费3万余元,且在其受伤住院期间未间断向其支付工资。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食品公司赔偿小丁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其中第一笔1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第二笔5万元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二、小丁就本案纠纷今后不得再向食品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宿管员查房后从楼梯上摔倒,要求学校担责
李某为某学校返聘的宿管员,年龄58岁。2016年4月某天晚上其查宿舍时,在由三层下二层的楼梯上摔倒,当时不能动,由999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为左三踝骨折,同日转304医院并接受手术,共计住院16天。因认为与学校存在雇佣关系,故李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审理中,学校认可与李某存在雇佣关系,事后本打算与李某协商解决纠纷,但因李某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故最终无法协商成功。该校已投保雇主责任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学校一次性给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8 000元;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李某不再向学校主张任何权利。
因酗酒,走工伤保险赔偿未果,雇员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雇主
张某为某科技管理公司员工,主要职责为物业用房值守、保洁。2017年1月某天晚上,张某酗酒后与租客交涉租金事宜,后张某在交涉过程中摔倒。现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科技管理公司的五位股东诉至法院,认为其系五位股东所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雇员,五位股东应当对其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五位股东提交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之前经劳动争议仲裁,张某系与另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与五被告存在劳务关系,故本案主体不适格。且本案中,张某为酗酒后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理赔的范围。如张某坚持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经法院向张某释明,张某与五位股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同意在五位股东就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其不再向五位股东及五位股东担任法人的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后张某撤诉。
法官释法:
通过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四大风险点:一是提供劳务者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二是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三是部分领域的不规范用工现象明显;四是为规避劳动争议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部分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的个人选择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接受劳务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变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并非被当然免除了证明责任,其就自身不存在过错、接受劳务者一方存在过错之事实仍负有举证义务。
此外,工伤事故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调整的范围,法院经过审理,如认定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工伤,应当释明原告撤诉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其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从上述几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调解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主动审查用工单位投保相关商业险的情况。在投保了商业险的情况下,鉴于损失能够被保险赔偿金部分甚至全部分担,出于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考虑,接受劳务一方会有较强的意愿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故当事人投保商业险的情况虽与案件的事实认定无关,但查明之后确能有效提高法院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成功率,亦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此,也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合适的投保金额,有效避免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