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说明违反条文的处罚决定不违法
未说明违反条文的处罚决定不违法
孙继承
实践中,有的法律直接规定了某种行为的处罚条文(“罚责”),但未规定违反的条文(或者说 “违则”)。在写处罚决定书时,有的同事把处罚条文作为违反的条文使用;也有的同事甚至在A法律中找罚则,然后适用B法律处罚;还有的同事认为法律有漏洞,立法有问题。
笔者作如下理解:第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是违反的条文,而是处罚条文。第二,有没有违反的条文,对作出处罚决定没有影响。只要有处罚条文,就可以径直适用该条文对符合条文规定的违法构成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处罚决定书是否阐述或说明违反的条文,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也没有影响。当然,从说理式文书的角度,提倡详细说明违反的条文的适用情况。第四,有的同事提到,本地行政处罚信息系统要求必须填写违反的条文,怎么办?沟通信息系统牵头部门,该案适用的法律中没有规定违反的条文,信息系统需要修改。机器设置的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当然应该修改。另外,大家都知道,刑法分则那么多条,没有一条是违反的条文,都是处罚条文。第五,处罚条文本身,包含了对符合处罚构成要件行为的否定(或禁止)。因此,行为人实施某行为、法律规定了该行为的处罚条文时,就不存在“法不禁止”的问题,更不存在“法不禁止不处罚”的问题。第六,在写作时要注意,应受处罚的违法的行为不是违反了处罚条文,而是符合了处罚条文。这一点很多同事在文书中容易忽略或写错(反)。如上,所以笔者认为:即使有违反的条文,但处罚决定还是没有提到,这样的案件在案卷评查时,不应当一票否决。下面看一个司法实践案例。
基本案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19)京0105行初197号。2018年7月26日16时29分,原告在京密路京密路口东出京方向处,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原告认为:被诉《处罚决定书》未写明原告违反了哪条法律被定义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法无禁止即允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被诉《处罚决定书》未写明原告违反了哪条法律被定义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法无禁止即允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已经明确规定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行驶,原告驾驶小型汽车使用专用车道的行为显属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该条文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何种处罚,具体到本案,是指对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予以两百元罚款的法律依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劲松大队已经在被诉《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至于原告所述原告行为违反了哪个法律条文的问题,属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方面的问题,即原告是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原告作为通过机动车驾驶技术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对于其他车辆不得使用专用车道的规定应当明确知晓,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对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劲松大队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应当将上述条文写在处罚决定书中。诚然,交通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如能载明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可以使处罚决定书更加完善,但是未载明上述条文并不属于未告知行政处罚依据的问题,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