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款视同销售,总有一款适合你!如果不清楚,税务风险马上就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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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

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在于“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如果发生了改变,即新产品赠送给了客户,所有权属转移给了客户的,就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相反,虽然是交给客户试用,但是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变化,后期可能是卖给客户或者收回的,就不应该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视同销售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新产品所有权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则涉及到“视同提供劳务”,还是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劳务”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综上所述,如果新产品所有权属发生变化的话,就是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确认应税收入;如果没有发生所有权属变化,则属于视同提供劳务,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劳务确认应税收入。

看吧,现在的税法还是很严密,是吧?

对本咨询问题,增值税也是如此。

这一款治不了你,另一款重要治你。

企业的税务风险,经常就来自于这类情况,以为在某种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交税,殊不知还有其他条款规定有需要按照其他情形交税的情况。

为了实务中减少税务风险,建议大家多看看我的《企业所得税实务与税务风险管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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