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目(8)借款合同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081号)
        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5.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
        6.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70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定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定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法规: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法规最高限额,借款人在法规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法规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信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华能金融公司。”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081号):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措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法规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八、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
     “中国银行信贷二部:
    你行中行贷四(91)12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法规,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法规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因此,买方信贷及混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性质上不同于政府贷款。
          二、你行与国内用款单位签订的转贷合同与“三贷”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在借贷经济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类不同的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的有关法规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705号):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函发[1993]48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季节性贷款及短期贷款的借据应否贴花的请示》收悉。你局反映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季节性贷款和短期临时性贷款所签的借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地字第030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法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政策总结:
        1.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2.非金融组织间借款,非印花税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法规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对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如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的有关法规缴纳印花税。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4.免税项目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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