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鸿观点 | 浅谈何为重复起诉

田晓川
作者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现就职于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学学士,CPA(非执业),CMA,多年企业财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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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一事不再理”均作出了相应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即对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该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

一、何为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重复起诉的前提是存在2个诉,且后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均与前诉相同。

1

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相同即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完全实质相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后诉当事人受让了前诉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也会被认定与前诉当事人具有统一性,两诉的当事人相同。

2

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即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

3

诉讼请求相同

诉讼请求指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并形成具体的判决。

简单地说,后诉在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与法律关系以及向法院主张的请求均与前诉相同,即构成重复起诉。

二、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XX公司起诉要求YY公司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裁判要旨:

在前诉的YY公司起诉XX公司违约的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对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判决XX公司向YY公司支付违约金(XX公司违约)。XX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查认定“YY公司未交付已付购房款对应价值的房屋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

可见,XX公司虽未在无锡中院审理案件时明确提出YY公司违约的反诉主张,但在后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YY公司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明确认定YY公司不构成违约。XX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再次提出YY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无锡中院的裁判结果,应当被认定为重复诉讼。

分析:

该案件中,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争议的事实均为YY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法律关系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符合重复起诉的“三要素”,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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