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据申请,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权的行使并由他人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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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适用于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其他行政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①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③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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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书面记录。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作为案件承办人员时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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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经审查,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以及复核期间,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行政执法程序不可停止,被申请回避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相关工作。经审查,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根据回避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员停止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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