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老卖老,法不容情。

30年前平阴县孙某与妻子离婚,两个未成年儿子由母亲一人抚养成人。离婚后孙某外出打工,从来没有履行抚养孩子义务。孙某因年老体弱不能外出打工,选择回村居住。期间,孙某多次要求两个儿子赡养自己遭到拒绝。孙某生病住院没人照顾,无力缴纳住院费,将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两个儿子深感委屈,老子可以不尽抚养义务,儿子则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免除。孙某不尽抚养义务,绝非儿子拒绝赡养义务的事由,老子不仁,儿子不能不义。经平阴法院调解教育,两个儿子同意每个月各给付孙某1000元用于护理及生活等费用,今后的医疗费用,百年以后的丧葬费用,由两个儿子平摊,孙某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赡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孙某的赡养请求合法不合理,遗弃儿子拒绝抚养儿子,只能受道德谴责,不影响孙某对儿子主张赡养义务。道德法庭不是法庭,更不是法律,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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