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作为一名律师,如果有人向你咨询,家中老人死亡了,留下了不少遗产,孩子们兄友弟恭,十分和谐,没有任何争议,就想把遗产都归母亲一个人所有,你该如何答复呢?
按照常规思路,有两种途径:
1、所有继承人均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死者死亡证明、死者档案、户口本、遗产证明(房屋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和查档证明,车辆提供车辆档案、行驶证,存款提供存单、存折、银行流水等,股票等也需要提供开户证明及交易信息记录)、亲属关系相关证明、被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身份证等。需要缴纳公证费,根据遗产价值确定。
2、继承人之一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其他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需要提供的材料类似公证处,但比公证处要求的要低一些,需要交纳诉讼费,根据遗产价值确定。
以上思路都是行得通的,但公证继承要求所有继承人本人全到场,诉讼继承也需要在没有代理人的前提下本人到场,十分不便,而且都需要缴纳费用。
笔者接到了类似的咨询,遗产就是一套房子,两个继承人是姐妹,没有纠纷,到公证处和法院都问过,需要花数千元的公证费或诉讼费,最关键的问题是,他们无法出具公证处所要求的早已过世的其他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材料。
笔者给的建议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民事诉讼法》为该渠道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随即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进行人民调解,法院指定了某公益遗嘱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又指派了人民调解员协助完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工作,制作完成后,递交给法院,法院随即下达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拿到民事裁定书的继承人还存在质疑“这么难办的事,这几天就办完了?能好用吗?”,笔者建议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尝试过户,几个小时后,接到了过户成功的通知电话。
整个过程中,当事人未花费诉讼费或公证费,也不需要搜集各种难搜集的证明材料,轻松解决了困扰数月的遗产继承问题,这都归功于法律的设置、法院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