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六)律师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七)律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律师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九)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一)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三)律师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四)律师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五)律师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六)律师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八)律师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九)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律师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行政处罚主体及依据:吴忠市司法局,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十三)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三十四)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由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三十五)律师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处罚种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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