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用共同财产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寿保险,是赠与行为,夫妻将共同财产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予保险权利。在此类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被保险人是未成年子女,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且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利益由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情况下,因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的投保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不退保)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解除保险合同(退保),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2019年7月18日发布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