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谈试用期的时间期限问题

小刘最近比较烦。小刘去年辞职就谈好了一家公司,说的是春节后,假期结束就到公司上班,结果众所周知的原因,从年初到三月中旬一直在家休息。万幸的是三月二十五日去了这家公司工作。工作已经满两个多月了,HR昨天找他谈话,大意是: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不是太好,员工竞争也是比较大的,尤其是试用期的员工,目前,对他这段时间的工作,其直接领导认为一两个月的试用期是看不出来有什么成绩的,原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三个月合同试用期可能要延长。请他考虑一下,要有一个准备。

小刘感觉到压力,整个人一下子变得十分紧张。毕竟休息了这么长时间才工作,如果要换新的工作,那今年的时间基本上就休息过去了,没有什么收获。

对小刘这种情况,先要仔细看看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注意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多长时间,试用期是多长时间,其次要注意单位对试用期员工转正的考核标准约定。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有明确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我们要仔细阅读自己的劳动合同。如小刘这个劳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试用期员工转正的考核标准,而且合同期是两年,自己现在单位已经试用了差不多快两个月时间了。

单位这个时候来谈试用期延长的问题肯定是不对。一是本身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就已经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二是对于员工的转正考核标准没有明确界定,不能以口头形式或某个领导的个人看法来确定员工的考核,三是延长试用期是双方协商而不是任何一方单方面来决定,并且延长期限就是双方协商同意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四是有关试用期的薪酬福利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至于还有劳动期本身就在三个月以内的比如短期合同工,是没有试用期的。我们在职场中,还是要充分学习好相关的法律,要不如小刘这样,是多么被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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