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6:建造服务,时间段还是时间点?

续上篇,把背景和两种的分析再放一次,方便第一次点进来的朋友看,后面我们再说按照发电设施归乙所有,甲提供的是建造服务去理解,那么什么情况是建造中可以确认收入,什么情况只能交付后才确认收入?
背景段:
节能企业甲为耗能企业乙提供水泥余热发电服务:
  1. 乙提供场地,甲负责对乙方的生产线进行设计、改造、增加余热发电装置,简称发电站并且负责相关设备在运营期的维护。

  2. 项目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10年

  3. 运营期内,按照协议电价,实际产出的电量的5%收取服务费

  4. 合同期内,设备归甲,结束后,无偿归乙。

首先,来说为什么会有两种理解?
  1. 本质是因为场地本身是乙方的,所以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本来应该是属于乙方,而且相应设备是建立在乙方原有的生产线上的,所以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发电站所有权更倾向于是属于乙的。(所有权归乙,对应的理解就是甲是提供了建造服务+后续运营服务。

  2. 但是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设施是归甲方的,并且后续也是甲方负责运营。(所有权归甲,对应的理解就是甲自建了设备提供给客户使用

在旧准则下,正常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是区分开的,在新准则下的情况下,所有类型的收入都在准则适用上进行了统一。
所以建造合同也不是原先的一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是可能只能在最后一笔确认收入的,如果金额很大,会对报表产生非常大的冲击。
所以,按照时间段和时间点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1)定制,能轻易用于其他用途&
(2)由于客户或者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能满足时间段,否则就必须时间点。
这里面不仅要注意两个条件的内容,还有三个特别需要注意的点
(1)是同时满足
(2)是不仅仅能够拿回成本还要能够拿回合理利润
(3)第二个条件是任何时点都能够获得必要补偿,所以如果仅根据合同是按照里程碑式签订,达到一定里程碑支付价款是不能够直接推导出可以按照是按时间段确认收入的。
下面讨论如何能够满足按照时间段来确认,如何确认?
按照履约进度,但是如果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因为成本可以得到补偿,应当按照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没有毛利),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
如何按照时间点来确认,如何确认?
履行履约义务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在本例中就是发电站建成交付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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