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美私有化过程中官司揭秘:VIE协议受挑战

雷帝网 雷建平 7月18日报道

A股公司金桥信息(证券代码:603918)日前披露了一则信息:航美传媒原实际控制人郭曼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青被张晓亚告了。

这不仅影响金桥信息的重组,也影响航美正在进行的私有化进程。很多投资者对此事很关注,雷帝网就特意做了调查,给大家揭秘一下背后的故事。

张晓亚是谁呢?资料显示,张晓亚与郭曼、徐青均是航美传媒联合创始人,曾出任航美传媒总裁,此后张晓亚因种种原因,从航美传媒离职。

张晓亚的股权到底是怎么回事?

根据航美传媒工商局登记资料,截至金桥信息公告出具日,文化中心基金持有航美传媒46.43%的股权,龙德文创基金持有航美传媒28.57%股权,航美盛世持有航美传媒24.84%股权;郭曼持有航美传媒0.1445%的股权,徐青持有航美传媒0.0208%的股权,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航美传媒100%股权。

同时工商局显示的航美盛世登记信息,截至公告出具日,郭曼、徐青及章熠合计持有航美盛世100%股权。

根据航美盛世2014年年度报告,郭曼持有航美盛世79.86%的股权,徐青持有航美盛世11.94%的股权,张晓亚还持有航美盛世8.2%的股权。

张晓亚状告徐青非法侵占其航美传媒及航美盛世的股权的纠纷,究其起因是VIE架构下的股权归宿问题。

航美传媒当时为上市采取VIE架构,即将国内运营的主体公司股权质押给美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等于同质押给美国上市公司,同时表决权质押给美国上市公司。

在美国上市公司的中国全资子公司提出行使股权回购时,国内运营的主体公司股权必须无条件的进行回购。

这是中概股在美国上市的通常做法,因为商务部限制外资在国内的经营,在中国法律没完全解除外资100%或51%持有限制前,由中国自然人代持在中国经营主体的股权,可以规避很多法律风险。

而国内经营的主体公司,是按照中国法律规则设定的,其股东持有的国内公司股权,均是代上市公司外资持有,并不是其真实所拥有。

当年新浪在美国上市同样采用的是VIE架构。新浪创始人王志东与外资就是一个代持关系。后来,王志东从新浪出局,根据无条件回购股权协议,王志东将代持的股份转给其他股东。

2015年7月31日,航美技术公司根据张晓亚2007年6月14日签订的《经修订和补充的购股权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晓亚将航美集团0.166%股权转让给徐青,并要求航美集团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张晓亚则认为,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争议,其自始至终并无将之提交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也即协议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仲裁合意。

为维护张晓亚的合法权益,张晓亚请求法院确认航美技术公司与航美集团公司各股东、航美集团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北京法院已驳回张晓亚的要求。

徐青是否有权代为行使张晓亚股东权利

航美传媒CFO吴培栋对雷帝网透露:作为2007年VIE结构的一个部分,张晓亚把他在航美传媒集团所持0.08%股权,及在航美盛世所持有8.2%股权都授权给徐青股东全权处理。这种国外上市公司国内经营主体股东之间的相互授权。

吴培栋称,这是VIE架构中保护美国上市股东利益的重要表现,即在任何一个股东不出现,拒绝履行义务时,有救急措施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美国、中国律师对这种处理方式很成熟,考虑得非常周到。

航美传媒这一股权转让并非没有先例

2012年7月,新东方公告称,该公司已简化中国新东方股权结构,将此前主要由11位股东持有的股权,改为由新东方CEO俞敏洪100%持有。

根据新东方解释,除俞敏洪外,其他10名股东都是前雇员,已不在新东方工作。新东方认为,最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方式是,境内实体公司股权尽可能留在同公司关系紧密者手中。

俞敏洪说,调整这一结构就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新东方此次的VIE结构调整对新东方上市公司股东结构没有影响。

徐青依据当年VIE结构整套协议下张晓亚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做出了转让股权的行为。

一位业内人士则点评说,商业社会应该有契约精神,既然张晓亚当初签署了航美传媒的VIE结构协议,就应该像王志东一样遵守当初的约定,不能因为个人私愤,故意去破坏VIE协议。

分析人士指出,张晓亚只是代持公司股份,现在关键是看航美传媒VIE架构能否获国内法律支持,若这次股权纠纷能尽早完美解决,这对处理其他中概股类似纠纷都有很强借鉴意义。

抛开个人恩怨,航美传媒的这起纠纷是VIE结构搭建和拆除过程中的股权之争,也是商业社会中人性和契约精神之争。

另航美传媒与各方签订的VIE架构协议内容和张晓亚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航美传媒上市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EC文件中均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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