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评述】34号公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简并之后更精简
今天总局高产,连发两个文件,一是3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二是35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时间有限,我们今天先学习3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前情提要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34号公告的背景知识,什么是税务行政许可呢?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如果你想办特定的事情,必须经过税务局审批。
有人问,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事情有哪些呢?如果这个问题搁在2015年之前,我可能真不好回答,因为确实太多了。但自从国务院颁布国发〔2015〕27文,明确要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税务总局陆续清理了税务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需要审批的事项就只剩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了,总局在2016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需要进行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有7项,分别是: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数量并不多,大家看起来一目了然。我原本以为这已经精简到位了,毕竟这7项许可事项审批都是法律法规设定的,系出名门,不可能再简化了。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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