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到期没有收到货款,我公司是否需要纳税?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公司与太平公司有长期经销关系,我公司按太平公司的订货单发货,账期为3个月,收款时我公司开发票。2019年5月5日,我公司向太平公司发出货物一批,价值100万元,收款日期为8月5日,我公司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5月5日将货物发给太平公司,但合同约定8月5日才能收款,所以,该有偿转物所有权”的行为到8月5日才能够完成。所以,金钥匙公司于8月5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于9月初进行申报。

当然,如果太平公司愿意提前支付货款,则提前达到“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状态,金钥匙公司应于收到货款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进一步说,如果到了8月5日,金钥匙公司纵然并没有收到货款,也必须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一旦形成合同债权,金钥匙公司就实现了有偿,至于债权能否回收,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限制条件,政府在税收上不会为企业承担具体的收款风险。对方拖欠你的钱,你不能欠国家的税!!

如果你公司没有收到款项可以采取的合法弥补方式有以下三个。

首先:追回货物,这也是广大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的第一反应,但要注意及时在8月5日前办理入库,终止合同。

其次:当追不回货物时,应与对方及时在8月5日前约定解除合同或者退货,此时,公司不再有权利向太平公司追款,但可凭太平公司签收货物的证据,向太平公司追物。

最后:如果相信太平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可以与太平公司修改合同,重新约定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时间,推迟纳税义务。

以上三点,都是力争突破“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条件,老板跑路后只要公章还在,太平公司业务部门就有可能与公司协商修改合同,通过合同证明销售行为不再存在。如果能在8月5日前弥补,则可暂免或者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

在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一定要跳出发票、收款、会计处理立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方能准确判断纳税义务。

销售货物,即“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是最常见的商事活动,也是最容易把握的纳税义务。但现实之中,往往存在一些并不能简单明确判定的情况。

感谢您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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