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阅读
今天受老板邀请看了一家企业的报表实收资本金额为“零”,看起来的确很古怪,因为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但老板得意洋洋地说,现在是“认缴制”,又不用出资,以前都是找中介垫资出验资报告,现在注册资本可以随意写,工商和税务都不管,可以承诺30年之内交清,至于30年以后什么样子,鬼才知道呢,相当于这个约束几乎是无效的,所以就任性一把,先怼个千万富翁再说。
老板对商制改革赞不绝口,其实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认缴制并不是想缴多少就缴多少,而是说,股东可以先承诺如何投入实收资本,不必一次性全额在登记时缴纳。所以,认缴制下,也存在出资额足不足的问题,只是此时要与《公司章程》上的约定进行对比。如果达到了《公司章程》要求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而没有足够出资的话,也构成了出资不实的问题。不论股东出资是否充足到位,会计只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包括货币与非货币出资额,进行账务处理。像我这位老板朋友就是在极端情况下,股东一分钱没有出资,则实收资本的确为零。这就是会计处理的原则——据实做账,应出未出的出资额,不予处理,会计没有风险,也没有问题。这样的账务处理就是虚增实收资本,是错误的,老板还面临1000*20%=200万个税的风险。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公司,实收资本只有0元,那么,印花税如何缴纳呢?注册资本印花税不是按执照金额缴纳的,而是按记载资金账簿上的金额来缴纳的,所以,实收资本0元,则印花税也是0元,相反如果你账载金额虚列实收资本1000万,那么印花税就需要缴纳的。一般理解,如果股东构成了出资不实,比如,按《公司章程》,截至当前,股东应出资50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100万元,就有400万出资不足。此时,如果企业负债经营,要对外支付利息,那么,可以这样认为,其中有400万元的借款是没有合理性的,因为这笔钱本该由股东出资,不应产生利息,所以,此400万元对应的利息,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举例来说,如果公司出资不足400万元,公司有对外有800万借款利率5%支付利息40万元,那么,40万的利息有20万要调增,因为不满足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否则,税务查处后,可以要求补税、滞纳金和罚款。原创不易,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每天点“在看”或“转发”,增加我的阅读量,咨询问题优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