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上交管理费可否税前扣除问题
粉丝来信
(河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卡老师,我们黄河河务局属于事业单位。从2017年开始,通过财政部预算批复文件,逐级向上缴管理费,请问这上缴的管理费可否税前扣除?我从网上查寻到一些讨论性的文章,其中包括江苏国税,认为事业单位上缴管理费不同于企业上缴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但我们当地税务局却认为这属于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行为,不允许税前 扣除。老师您是怎么认为的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税务局的说法确实有这么一个出处。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但有出处并不代表这个依据正确,任何事情如果走向极端或片面理解就是谬误。
首先,我们应该分析你们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收费性质,到底是企业之间收取管理费,还是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内费用?
经查,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水利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为中央垂直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归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为此,你们系统应定性为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所以,你们根据财政部的预算类批文上交的费用,应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而不是企业之间一般性的上交管理费。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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