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切忌“迷失了自我”
1、引言:“老师,你是知道的,开了票就要确认收入”,会计委曲地说:“但成本怎么办?总不可能只有收入、没有成本吧?”
有一家公司,库存账很乱,账实不符,财务账与进销存账不符。大家都知道,这意味着公司根本经不起税务查账。什么原因导致的呢?我将其浪漫地归类于会计“迷失了自我”:会计工作完全围着税务转,忘了自己是会计,结果把自己套进去了。
公司经常有项目要预收款,由于客户多是大国企,付钱就要见发票,所以,公司会开出增值税发票用于收款。而此时,项目实施才刚刚启动,甚至还没有启动。
所以,会计就通过历史数据和自己的把握,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确认了一个主营业务成本,与便与开票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存货科目
关键是,此时没有存货出库,甚至可能还没有采购回来,这么一做,会计上的存货科目与仓库的数据就对不上了。
我问会计:项目既然还没有启动,或者刚刚启动,你不是应该按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吗?
会计想了一下,仿佛终于记起来了,会计书上讲的,的确应该按完工进项来确认收入。
但问题是,开了发票了,怎么敢不确认收入呢?
当初,他们咨询过税务专管员:“开了发票,能不能不确认收入?”
专管员的回答是,开了发票,必须要确认收入。
于是,会计规则就被扔在了九霄之外,既然专管员说要确认收入,就必须确认收入。
曾经,我问过一位熟识的税务人员,怎么会答复开了发票就要确认收入?他说:“我的意思是开了增值税发票,要确认增值税收入”。好,这次竟然是沟通时自己没有把问题问清楚!
在另一类相似的例子里,也有税务人员这样回复: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当然要与你报表的收入一致。
当然,也有税务人员会说:“发票开了,不一定确认收入”。
但能够遇到什么样的答复,还看自己的人品。
确认收入后才发现,成本没有着落。就算成本被自己制造出来了,成本的发票也是问题,年底汇算面对一团乱账,甚至不知道缺多少发票,汇算调整也非常纠结。
会计一旦自己迷失了自己的本职,更多的问题就随之而来了。
纳税义务、核算义务,都是自己的义务,自己担着风险,该怎么做,自己应该有一个准主意。如果一切全按别人怎么说、就怎么做,反而会几头都讨不到好。
实务中的纳税环境是相当复杂的,当然不能像书生一样,亦步亦趋地按书上写的做。重要的是,把会计知识、税务规则、人生阅历结合起来,该循规蹈矩就循规蹈矩,这叫原则;可以随着税务走的,就随着税务走,这叫灵活。有一点辩证法的味道在里面。其核心是自己要真正懂得起会计的规则是什么,税务的规则是什么,该做不该做心里有数,有没有问题、后果严不严重、可不可控心里有数。
2. 认定一般纳税人后补开的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武汉学员)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个问题咨询您。我公司于 2012 年和一个小规模企业签了销货合同,当年货已发,款只回了 60%,因对方未要发票,我公司就没开发票,但是我公司确认了未开票收入。该公司于 2013 年 5 月升为一般纳税人,今年要求我公司就该笔货物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您,我公司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咨询了税务,一种说法,可以开专用发票,但是对方不能抵扣。还有一种说发法,要是对方的货物虽然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但是他销售是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那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
亲爱的学员,我们认为,你们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①《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 发票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的这笔业务,发生在几年前对方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当时完全具备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给对方开具普通发票。目前,即使补开了发票,对应的也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的业务,应该将这笔业务归属到属于它的历史区间,所以此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既然对方不能抵扣,所以开具普通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