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银行理财巨亏18万元,老人''告赢''银行!因为这个关键点→
老人耗资百万购买银行理财
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某大行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在赎回其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裁定结果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银行工作人员
曾保证年利率不低于6%
查询相关判决书发现,王某在诉讼请求中表示,2015年5月,自己想要在银行购买年利率6.1%的理财产品,但上述银行的工作人员陈某告知该理财产品已经售罄,并向其推荐了另一款理财产品,保证产品年利率不低于6%,多了还可以再分红,且属于低风险理财,但必须购买100万,而且是封闭型基金,期间为一年,不能随时支取。
不过,银行工作人员陈某没有按照原银监会的标准以及风险揭示书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原告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代其进行操作,评估为合格投资者,可以购买该产品。
据老人王某回忆,当时,银行没有向其说明是他所购买的产品是该行代销产品、也没有出示并说明风险揭示书、合同书等,也没有对产品的名称、投资方式进行介绍。自己是出于对该行作为国家银行的极度信任及工作人员陈某承诺的低风险,遂同意购买此款理财产品。
此后,王某曾多次找到陈某及领导反映情况,陈某承认在推荐该产品是提供了错误信息,并承认是集中培训时向员工统一教授。
最高院: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
最高院认为,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首案效应突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本案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院表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贯彻到审判中,妥善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
来源: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中国基金报 编辑:余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