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满足这些条件,挂靠人也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挂靠在建设工程行业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其存在的形式非常复杂,可能有很多种不同的案情,因此,往往一些看起来很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无论是司法界的观点还是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都有不同的观点。今天,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便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以供广大工程人参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作为实际施工人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但这里仅仅是提到了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现象,并未提及挂靠。那挂靠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
参考案例
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
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申4500号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
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则挂靠人作为真实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知道挂靠事实,则系工程承包后的转包,挂靠人仍可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案例三:(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
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结语
根据上述三个案例,我们认为,原则上,挂靠人是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但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一种情况,发包人知晓挂靠事实。如果挂靠行为发生时,发包人是知情的,那就意味着,挂靠人虽然是借用了被挂靠人的资质,但实际上已经和发包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纠纷后,也就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二种情况,发包人不知晓挂靠事实,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除了挂靠关系之外,还形成了违法转包关系,那么挂靠人也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被挂靠人恶意拖延,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又或者被挂靠人与挂靠人达成一致认识,同意由挂靠人出面权利的,这种情况下,挂靠人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代挂靠人行使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