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明镜高悬照向谁:读宋远升三论
“司法权”据说是孟德斯鸠的发明,一般理解为审判权及检察权,中国素有“执法部门”“政法部门”或“公检法”等等特色提法,其权力实质庶几近之。与立法、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力相对静默、被动,甚至有“只有在被摇动时才能发出声响”的“闹钟说”,但其以剥夺人身自由为特征的强制性和难以掌控的自由裁量问题却十分突出,使得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主体”在各自领域具有了居高临下的权威,甚至成为“一个个小小的君主”。一般赞赏“三权分立”的人,往往倾向于认为公检法应该是制衡乃至“敌对”关系,但究其实各家的权力都不过是国家权力的分解,这一分解“不是为了和国家自己的意志相悖”,“不是让权力白白在互相争斗中流失和浪费”,“合力”才是其追求所向。
不管司法机关设计如何严密,宗旨如何高尚,执行仍然必须依靠相应的职业群体。对公检法群体而言,虽然承担了令民众“膜拜”“敬畏”的种种光环,但也有其自身利益和共同体利益,具有“排斥外来力量影响、干涉而追求自治或者独立的特性”。就广泛的意义而言,法官、检察官、警察等等,不过是穿着法官袍、检察官、警察制服的普通人,也即有着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
说来遗憾,即使是这么一系列明确主题为“法律职业主体”的著作,仍然偏于法理论述,缺少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系统分析,缺少具体的案例研究,特别是缺少了对“人”的因素的深入考察。这也许是中国法学者的通病。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郭建在其《执王法——中国古代帝王与法官》后记中提到:他们曾经在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出了一道题“请例举5名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要求只写出名字即可得分。出乎意料的是,二十多名考生中居然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只有两三个人写上了“包公”而已。郭建认为,“显然,我们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是排除了有血有肉的人的,我们的学生获得的只是一大堆毫无生气的冷冰冰的古代法条、制度之类的知识,以及阶级分析、历史评价之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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