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征管形势下个税“筹划”常见问题解析(下)
新征管形势下,鉴于很多企业采取的所谓工资薪金个税筹划模式存在的问题,笔者近期就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第一种模式:股东以借款方式给员工发放工资存在的个税风险“;“第二种模式:公司收入打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风险”为大家做了风险提示和分析,详见《新征管形势下个税“筹划”常见问题解析(上)》、《新征管形势下个税“筹划”常见问题解析(中))。今日,笔者继续就第三种模式来为大家进行分析。
第三种模式:公司以发票报销方式发放工资的风险
笔者发现实务中很多公司在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一来,在公司账上体现为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似乎给资金找到一个貌似合理的出口,貌似是安全了。其实在这种模式下,对员工而言,确实影响不大,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却有很大风险。因为这种风险未来一旦爆发,都会压在企业身上,要由企业自身来承担,怎么理解?这里要提到一个政策,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一个28号公告,这个28号公告,主要就关于税前扣除凭证做了规范和说明,主要核心精神就是如果企业当年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要想税前列支扣除,必须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而且对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而且这几个原则和企业以发票报销发放工资可能遭遇的风险息息相关。

一、真实性原则

什么是真实性原则?笔者认为,就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言,真实性原则=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所以,真实性的重要性怎么说都不不为过,业务的真实性最终呈现就是入账的票据必须是真实的。这个真实性在实务中怎么来体现?我们通过几个案例说明一下:


案例一
笔者曾到一家公司查账,调阅序时账,看到这样一笔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万,贷:银行存款 20万。直觉告诉我这笔分录可能存在问题,为什么会觉得有问题?当然要取决于对业务,对常识的判断,因为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员工出差,发生的差旅费,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整好20万,通常是有零有整才符合常识。常识告诉我,这里面应该会有一些故事,当然,就像我们不能一看到年轻的小姑娘开宝马经过,就觉得里面有故事一样,我们不能盲目的对一个人做出评判。对企业也是一样,我们要用事实说话,做到有理有据。后经查阅凭证附件资料,后附发票全是住宿费发票,而且住宿费发票每张金额都比较大,大都是一张1万、2万的金额,更加异常的是,发票的开具时间,全是集中在一个月之内开具的,报销人也是同一个人,再看出差地点,出差区域也还都不一样。这个能够说明什么?我来帮大家推断、还原、验证一下,也就是说,报销差旅费这名员工,在一个月之内,可以说走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而且出差去每个地方,住的酒店应该都非常豪华,甚至比总统套房可能还要豪华。大家觉得可能吗?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虽说票是真实的,但业务是不真实的。如果业务不真实,怎么可能允许税前列支?最终,经核实,确认这是一笔给某某人的回扣,最终做了纳税调整处理。所以在日常财税处理中,要通过票据开具金额、时间、开票人、结构占比等来反观业务本身的真实性,如果业务不真实,是经不起逻辑分析和推敲的。

案例二
实务中,还存在公司报销加油费发票的情况,因为现在票据管理比较严格,像办公费之类的票,可能开起来比较费劲,而且税务在进行监管的时候,对办公费监管的也比较严。所以很多企业在进行报销的时候,就愿意让员工拿加油费来去报。这个要结合实务中的用车情形来综合分析,其实公司用车,要么公司本身有车辆,要么公司租用了车辆,公司租用的可能是租赁公司的车辆,也有可能是员工的车辆,不管什么形式!正常使用自有车辆或者租用车辆,正常支付了租赁费、报销油费一般没啥问题,可是问题在于,某公司只有一辆车,在没有租别的车辆情况下,为了员工省税,让员工拿加油费来进行报销,结果,公司账上列支了很多的加油费。我们去查账,就曾发现过此类情况,我们统计分析了某公司一年内报销的加油费,经过折算后发现,这辆车即使一年365天,每天马不停蹄跑12个小时,报销的油费都用不完!你觉靠谱吗?所以这些以票报销形式发放工资是有问题的,在业务真实性上根本经不起逻辑分析和推敲,无法满足真实性的要求。如果将来遇到税务稽查,这个问题同样会暴露出来,到时候此类票据必定不能税前列支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因此少交的企业所得税,最终可能还是要交回去的,而且还会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到头来,可能得不偿失的还是企业本身。


二、合法性原则

换个角度来看,于公司而言,即使当时取得的不是专票,而是普票,普票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问题,是不是就安全了?答案是否定的。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有失联企业,对于失联企业在存续期间开具的票,其实不管专票还是普票,会全面排查。如果你拿到的是普票,税务机关同样会给你发通知,当然税务机关不会直接认定这个票据有问题。但会提示这个公司已经失联。怀疑这个票有风险!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你可以让失联企业给你补开,如果你能够补开过来,就认定这个票是合法有效的凭证,仍然可以进项抵扣,税前列支。但是你觉得可能吧?公司失联,人都跑没影了,怎么补开?如果你无法补开发票,所得税税前就不能列支,到头来,你原来列支的这些成本费用,还是要进行纳税调整,可能还会面临罚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的风险,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所以,公司为给员工省点税,让员工找票报销,在某种程度上,很有可能员工找来的票,就是失联企业给开的,即便是当时入账的时候查验票据是真实的,结果过了没多久对方就失联了,最终的风险还是要由企业来承担。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也需要对找票报销的操作引起重视。

三、关联性原则

所以在业务、票据不相关联的情况下,即使拿到了票据,税务机关也不会允许税前列支,而且在查到这个问题之后,税务机关很有可能还会做延伸稽查。为什么要延伸稽查?因为这时候对于卖卡公司而言,你开的这个票和你卖的这个卡的业务是不一致的,这叫虚开。虚开发票。关于虚开发票的罪与责,可参考笔者另外一篇原创作品《民企经营原罪系列—涉嫌增值税虚开问题的处理及解决之道》,所以如果延伸稽查,牵涉到的上下游公司也会有所牵连,所以财务人员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不能只顾眼前,还要放眼长远,对于没有真实的业务,只为取得发票的虚开发票类业务,一定要充分认清风险,防范风险,做到为自身和公司创造更长远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