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差额补足到底是一般保证...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差额补足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出借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补足义务人承诺将无条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出借方所获取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补足义务人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差额补足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补足义务人系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且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看,差额补足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不具有债务从属性,故差额补足属于债务加入。

案例索引: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

但是,2021年新修订的《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差额补足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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