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秩序”的微观基础
众所周知,哈耶克提出了自发秩序的思想,那么其微观基础是什么?哈耶克有他的微观基础,那就“人的无知性”,但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补充。文章将首先纠正一个流行的错误认识,就是把“自利”作为“自发秩序”的微观基础,然后说明为什么自发秩序需要强调“主观主义”思想。
“自利”虽然包含“自发”的意思,比如我们可以说,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自发性的,但“自利”是一个基于本能或本性的概念。斯密对人的本性有深入的探究,如他的《道德情操论》就是典型的例子,并且他把“交易”视为人的本能倾向。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他的经济学或他对社会秩序的论述也是建立在这种对人的本性的认识之上的,其中就包括对“自利”的认识。但是,“自利”却不足以构成自发秩序的微观基础。我们可以认为不同国家的人都具有“道德情操”,或者说都是自利的,但“自发秩序”却较为少见,事实上大部分国家的秩序不能被称为是“自发秩序”。
斯密从“自利”的角度说明市场的自发性,但这个尝试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因为斯密没有揭示出使市场得以具有自发性的条件(如价格)也是“自发的”。这与他错误的价值理论有关。斯密说“任何一个东西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件东西的人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是为了获得它而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国富论》,第五章第二段)。基于这种“劳动价值论”的解释,他把价格视为一种数量决定关系,受均衡的力量调整。均衡假设意味着“自发秩序”已经存在,不同因素的数量变化导致价格的变化,这样就把价格的变化视为均衡力量的结果,这种情况下,“价格的变化”是“自发的”,而不是说“价格本身”就具有自发性,因为它被认为是“均衡力量”作用的结果。可以说,斯密对市场的认识是“均衡的”而不是“自发的”。我们必须把“均衡”和“自发”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均衡意味着“自动的”、“无摩擦的”等,而自发则是指某种真实的状态,它不是自动的和无摩擦的。
新古典经济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斯密的思想,比如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就是“自利”的延续。同样,新古典经济学也继承了斯密的均衡思想,如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律就是为均衡服务的。“均衡”事实上最终走向了“自发秩序”的反面,因为干预主义思想是这种均衡市场观的必然产物。斯密可能没有想到,他的继承者会走向干预主义。我们可以说,这与斯密当初没有为自发秩序找到一个可靠的微观基础有关。
如说“自利”是一个本性或本能意义上的假设的话,奥派的“主观主义”(理性选择)则是对它的颠覆,也为自发秩序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微观基础。这一点,在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中就体现了出来。这本书是“主观主义”经济学的开创之作,在这本书的后面,他就阐述了货币的自发演化过程,这不是偶然的。
米塞斯进一步发展了“主观主义”,它体现在米塞斯理论体系的主角“行动的人”上。“行动的人”不是“自利的人”或“经济人”,这个微观基础是“真实的”,与包含在自发秩序思想中的真实性刚好对应。更为重要的是,“行动”构成了自发秩序(市场)的微观基础,如米塞斯指出的,“行动”的概念本身就包含了价值、交换、财富,价格和成本这些概念(《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p23),而这些正是使得市场具有自发性的要件,或者说,市场的自发性正是在这些要件作用下产生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使市场得以自发的所有要件都已经包含在“行动”这个概念中,而行动本身又是自发性的,而非决定性的。为什么说行动是“自发的”?因为人的行动不是由某种因素,如脑神经(行为经济学)或外部的约束条件(新古典经济学)决定的。行动的关键不是“拥有知识”,而是“决策”,这是一种利用知识的程序,这个程序是不为人所知的。使行动得以可能的条件,如价格、利润和货币,也正是使市场得以自发运转的要件,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性已经包含在“行动”这个概念中。
自发秩序的微观基础是“个体的行动”,而不是“自利”。它给我们的启发是,如对人的行动加以强制,使人无法行动,那么自发秩序就不会出现,这样我们的利益就要受损。同样,它也告诉我们,要让自发秩序出现,就要“行动”,即充分发挥个体的创造性,因为“自发秩序”的出现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