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20号发上月工资被索赔5.4万 法院支持!

苏宁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案情

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莫某工作了大半年,工资虽然一直都是这样发,但是半年后,莫某不愿意了,他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4万。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采访对话
方弘:涉及到劳动纠纷的案件,就会有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一笔什么样的钱,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获得这个钱,是不是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或者是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这笔钱?
苏宁律师:不是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比方说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的地方,有了相应的违法行为之后,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也正是法院依据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支持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方弘:经济补偿金通常有多少?怎么来计算?
苏宁律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看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如果是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来计算,其实就是劳动者所理解的n+1当中的n,2n+1就是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1的这一块,一般认为是一个公积金的情况。如果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视不同的情况,可以考虑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经济赔偿金就是2n,满足条件的话,可以考虑+1的问题。
方弘:经济赔偿金又是一个什么概念?
 
苏宁律师:经济赔偿金一般来说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经济赔偿金有一个基本的大原则可以供参考,但是不完全准确,基本上就是在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考虑经济赔偿金是2n。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自身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考虑n,也就是经济补偿金。
方弘:补偿金的数额远远低于赔偿金,不管是赔偿金还是补偿金,其实单位都是有一定违法的,或者其他不合理的用工情况才可以主张的,如果单位不存在违法,可能这两种金都没有办法主张?
苏宁律师:是的。如果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比方说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特别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者本人没有同意续签,或者是劳动者自己单方面的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经济补偿金还是经济赔偿金肯定都是没有的。
方弘:像本案当中莫某提出经济补偿金,原因就在于他认为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报酬,事实上这个公司也不是不支付报酬或者是有多么的拖延,只是在每个月的20号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一种做法也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了,这种发放工资的方式是违法的吗?
苏宁律师: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当中仅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是双方可以协商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可以生效的。
但是,本案当中的违法点在于它发生在深圳地区,除了《劳动合同法》之外,有一个深圳本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可能各地都会有相应的支付条例,但这个条例不是每一个地方的规定都一致。在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第11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来解读《劳动合同法》的话,在深圳地区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这条来解读,应当是在下一个月的7号之前,就要支付相应的工资,而不能是20号。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本身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本案的案情不能推而广之到全国。因为全国范围内,每个地市对于具体工资支付的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比如在北京或者在上海,不是说约定了下月2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就必然不合法,还要考虑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方弘:有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立法,比如说《劳动合同法》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多长时间可以统一视为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
 
苏宁律师: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只是规定及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地方性的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话,一般来说法院或者仲裁委考虑的尺度是最晚不能隔一个月,比方说5月份的工资,最晚得在6月30日之前支付,如果是7月份再支付的话,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延迟支付。
方弘:这个案件一审法院最后是支持了莫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判决公司支付给莫某经济补偿金54,000块钱,但是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理由中也提到了现在因为各方面的影响,尤其是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工资发放就很难及时到位,法院的判决无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这样一个判决,也不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您怎么看?
苏宁律师:公司的辩称在我看来其实是有诡辩的嫌疑,并不是说公司因为疫情或者一些特殊的突发情况,导致它在某一个时段延迟发放了工资。事实上,这个案例是公司在劳动合同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每个月20号发上个月工资,这个约定在深圳地区来讲,本身就已经是一个违法的情况。所以,不是说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工资没有及时发放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辩称肯定没有任何的法律及事实依据。
基于深圳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都是公平公正,没有任何问题的。
方弘:但是这个公司所提出的理由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现在确实有一些公司遭遇了比如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发不出来工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苏宁律师:在现实当中确实有很多公司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真的遇到了困难或者这种情况的话,我觉得解决途径有这么几种方式:
第一,可以考虑和部分或者全部员工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降低相应工资的发放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所谓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至少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一种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情况。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变更工资内容。但如果协商不成,公司单方面是不可以进行工资的降低或者减少的,这是第一种方式,双方都能接受。
第二,如果公司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之下,可以考虑申请裁员,甚至进一步破产或者破产重组。
方弘:裁员或者是申请破产,不需要支付过多的比如员工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吗?
苏宁律师:根据采取的情况还是需要支付一部分,如果是破产或者裁员的话,要考虑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赔偿金应该是不在支付范围之内的。
结语
广东高院经过再审,支持了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即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是同舟共济的,共渡难关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因为经济困难、暂时延长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共患难。如果确实是恶意拖延,那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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