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特种作业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同前面的几条,都是对培训的规定,这一条规定的是特种作业,这一条法律就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考试。
特种作业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所谓的特种作业就是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自发布过特种作业目录,比较乱,不统一。依据这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授权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一旦确定了目录,全国各行各业都要依据特种作业目录进行管理。
今年的8月份,国家应急管理部联合有关部门对特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最新版的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按照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大致分为:(1)电工作业;(2)焊接和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12)应急救援作业;(13)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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