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号一夫、曲堂、木木堂。1958年出生,湖北随州人,国家一级美术师。现任中国国家画院书法篆刻院秘书长、篆刻研究所所长、中国国家画院研究员、中国国家画院曾翔书法工作室导师,湖北书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书法篆刻院副院长,对外经贸大学客座教授。
作品曾连续获得全国第七、八届中青年书法篆刻展览一等奖,文化部全国第十四届书法群星奖,连续五届入选 “中国当代最具影响力——中国当代书法二十家提名展”、《共和国书法大系》、《当代美术史——书法卷》。多次应邀参加日、韩、法、德、意等国艺术交流活动。作品被中国美术馆、广东美术馆、中南海、今日美术馆、荣宝斋画院等国际友仁及私人收藏机构收藏。
先后出版专著有《中国书法艺术大师——颜真卿》(河北美术出版社出版)、《艺术巨匠—米芾(卷)》(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世界艺术大师——克里姆特》(河北美术出版社出版)、《历代法书墨迹高清巨图系列》套装书(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行书四大家——王铎:题青阳山庄五律十首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流行书风提名书家精品集——曾翔卷》(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出版)、《曾翔书法篆刻作品精选》(荣宝斋出版社出版出版)、《中国当代书家精品集:曾翔》(荣宝斋出版社出版)、《国墨风范——当代中国美术家领军人物(第二辑):曾翔.书法卷 \ 绘画卷》(河北美术出版社出版)等。
文=曾翔
长安居因为批评安徽作家金肽频吹捧安徽省书协主席吴雪书法的文章,是毫无学术底线的“马屁”文章,竟被金肽频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金肽频的这个举动的确使我感到惊愕。对于当代书法界的这一“公共事件”,我个人的看法是,首先吴雪的字是否为“俗书”?这在书坛公众的心目中,一定自有一个公允客观的评价,盖“人心如秤”也;其次,假如吴雪的字确如金肽频盛赞的那么高妙,可以将他的作品看作安徽一省书法创作的一个高明“标杆”,那么金肽频完全可以写文章,对长安居进行严厉的反批评,以缜密的书法学理来证明吴雪的字,不是如长安居所说的“俗书”,自己评述吴雪书法的文章不是滥拍“马屁”的“谀文”。不难想见,书法审美的真理若在长、金二人的学术交锋中讨论清晰,这对此事件中的长、金、吴三方,包括对整个当代书坛都是葆有积极意义和现实价值的。但是,金肽频没能做出这种理智的选择,于此我只能表示遗憾。长安居的书法批评系列文章,我都一一读过,我觉得他的文章无不体现出一种敢于“讲真话”的精神,让我来评价的话,他行文过程中展露出的这种精神,是最为可贵和最值得肯定的,这也是当代书坛大环境下最为亟需的品质。书法艺术审美的极则,从来是以“真、善、美”来体现,而“真”居于首位,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讲真话”在当代书法界成为了难得一见的“奢侈品”,这是一个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早在20多年前,北京书法界搞活动时,就是把“书法批评”作为活动的重要主体内容,比如一个书法国展征稿启事发出后,投稿之前,北京市书协会组织骨干作者展前的“看稿会”,在“看稿会”上,凡准备投稿的骨干作者,把各自准备的投稿作品一起展示出来,大家一起互相挑疵儿指谬,然后根据共同讨论、切磋得出的批评意见,再回去对个人作品进行加工和调整。那个时代的北京书法家,对同道的批评意见是尊重和企盼的。今天回想起这段书坛往事,真的是感叹万千,大生恍如隔世之慨。就我的书法创作生涯而言,我在书法创作方面的每一次提升和进步,不是得于前辈、侪辈的赞许和表扬,而全得之于各方的真诚批评。胡抗美曾说,“没有批评就没有艺术,没有经过严厉批评的作品,就无缘进入艺术史”。关于他的这一观点,在我近半个多世纪书法创作实践的历程中,是足以应验,且能充分证明的。正基于此,我愿意支持长安居,他的书法批评文章不尚空谈,放笔直写,与“泼妇骂街”、“人身攻击”等市井俗格无涉,而是有理有据,逻辑清晰,既有对书法审美常识的有力传播,也有对某些书法创作问题的深入探讨,对当代书坛总归是有利而无害的。当代的书法批评为什么会日益走向式微?以至于完全缺席,以书法表扬尽数代替了书法批评,一则是“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类的消极文化,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个书法人;二则是,当有长安居这种敢于“讲真话”的人见诸于世以后,无奈其身单力孤,得不到舆论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形单”的书法批评敌不过“庞大”的书法表扬,最后致使书法批评者以全线溃败终局,这无疑是当代书坛一幕最大的“悲剧”。我认为,凡有基本书法艺术良知的人,都应该公开站出来勇敢地声援长安居,以令这幕书坛“悲剧”不要再次上演。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完美的,我们每个人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这就像我们笔下历年创作的那些各式各样的书法作品。惟其如此,才使我们有了对书法审美上乘境界的不懈追求,把书法之美的理想和希望,寄托在自己创作的下一件书法作品之上,而书法批评恰是一座连接个人书法创作与书法审美上乘境界间的桥梁。我力倡当代书法批评的风气和声援长安居的理由正是在此。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把学术问题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是不可取的,凡事以和为贵,方为上策。同时我还相信,庄严神圣的国家法律,就此因书法批评而引发的第一“讼案”,一定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书法批评的权利不容剥夺,书法批评之树由此必将走向繁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