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企不用操心税?这种思维要不得
骏哥集成 中国财税浪子 2021-04-15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只要中国共产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秀水泱泱,红船依旧;时代变迁,精神永恒。为庆祝建党百年,我们认真推出100场税收公益讲座,和大家一起学习进步。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今天我们学习的课题是《农企不用操心税?这种思维要不得》。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十四五”期间,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旧聚焦“三农”问题,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农业企业的参与。而农业企业要想抓住机遇,行稳致远,涉税事项管理就应该像田间管理一样“精耕细作”,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合规处理涉税问题,不断提高税务管理能力,特别要摒弃以往税务管理中的错误思维。本课程来源于2021年03月19日中国税务报05版,作者是姜珊和该报记者康晓博。实际授课时,根据教学规律进行了必要的文字和语序调整,也对一些需要铺垫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让农业企业欢欣鼓舞。在农业企业负责人看来,未来农业将是一个更加充满机遇的行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提到农业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可能很多人的脑海里首先都会涌现出“免税”两个字。中国税务报记者在采访调研中发现,部分农业企业负责人认为,既然农业企业很多税收都减免了,也就不用重视日常税务管理了——事实果真如此吗?
当然不是。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为例,该县是典型的农业县,有“马铃薯种薯之乡”的称号,全县80%以上的企业都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和经营业务。据记者粗略调查,其中大部分企业财务团队的税务管理意识不强,税收专业知识较为欠缺,也未安排专人负责税务工作。企业负责人普遍存在“农业企业基本都免税,不用操心税务管理”的思维。对此,记者提醒相关农业企业,要走出认识误区,打破思维定式,增强税务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一、享受某一税种免税优惠,并不意味着所有应税义务都豁免。记者在采访调研中发现,部分农业企业税收意识不强,源于混淆了“某一税种或特定税收行为免税”与“免除全部税种”的概念。由于农业领域减免税政策很多,一些相关企业特别是专业知识欠缺的初创企业,产生了本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对应税收“全免”的错觉;还有部分纳税人错误地把缴纳税款当作涉税义务的全部,认为享受免税优惠、不用缴纳税款,也就没了其他税务事项,忽略了应当按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合规开具、使用和管理发票,依法、按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等义务。
第二、享受免税优惠并非没有前置条件。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税收引导和优化资源配置。为了实现相应目标,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了相应条件,涉农免税政策也不例外。比如,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过,该优惠的具体范围和对象,是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倘若相关企业忽略了条件要求,盲目适用政策,就可能发生税务风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在此背景下,相关农业企业必须要自主增强合规意识,提高遵从能力,高效、顺畅地享受优惠。中国财税浪子补充,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明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三、税收优惠政策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深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发生调整变化,倘若相关企业因为现在享受了免税优惠就对后续的税收政策“不闻不问”,则难以跟上优惠政策变革的步伐。比如,国家曾出台优惠政策,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所得税立法,该政策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且具体的优惠内容、适用对象范围和相关条件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相关纳税人如果还停留在以前的思维定式中,就会发生错误适用政策的风险。
第四、农业企业合规履行应税义务并非“毫无价值”。实践中,一些农业企业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税务部门纳税服务举措的意义和作用,认为只要享受了免税优惠,日常工作中是否合规建账、纳税申报是否准确及时,都对自身的经营发展没有任何影响。实际上,企业如果在享受免税政策过程中注重做好涉税工作,按时、如实进行申报,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效就会在纳税信用中体现出来。同时,纳税信用较高的农业企业,更容易获得纳税信用贷款,助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