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

2月

6日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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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微视”APP获取微信好友信息,男子起诉腾讯

2019年初,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原告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停止在‘微视’APP中将申请人推荐给其他用户以及获取申请人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等全部个人信息的行为。”

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年8月,哈尔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

2021年1月22日,深圳南山法院对原告王先生起诉腾讯侵权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性别和地区: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刺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原告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关于获取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实微视app只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同时,腾讯提交的证据显示,用户可以在微信中关闭“微视的朋友关系”来撤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

关于好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好友关系属于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隐私。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在本案中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目前,王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微信读书此前被判侵权

此前,“微信读书”平台曾因默认开放读书记录遭用户起诉,一审被判赔6000元。

2020年7月30日,市民黄女士诉腾讯旗下“微信读书”App涉嫌侵犯隐私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微信读书”强制用户将微信好友关系授权给“微信读书”App、“微信读书”App为用户自动添加关注微信好友、“微信读书”App默认向未关注用户公开用户读书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用户个人信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用户赔礼道歉。

“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几乎承载了大多数用户的全部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微信好友迁移至其他具有社交属性的、属于个人生活各领域的软件中。

法院指出,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微信读书”回应称,“我们尊重法院判决。”

关于竞泽

负责人:康爱军 律师

主要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

职位: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部分社会职务: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 副会长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临汾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沧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十堰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调解员

·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 主任

团队律师:祝倩懿、孟喆、高杨、张磊、张权、米娜

团队助理:姜泉羽

来源:大河看法、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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