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详注第七十四章
原文: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王弼注:诡异乱群,谓之奇也。
今译:诡诈、特殊、引起社会动乱的人和事,就叫做奇。
原文: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王弼注:为逆,顺者之所恶忿也;不仁者,人之所疾也。故曰“常有司杀”也。
今译:违逆规律、违逆潮流的,是顺应规律、顺应潮流的人所厌恶的;不仁慈,是人们所嫉恨的。所以常有专门执行死刑的刽子手。
备注:(1、《淮南子道应训》:“昔尧之佐九人,舜之佐七人,武王之佐五人。尧、舜、武王于九、七、五者,不能一事焉。然而垂拱受成功者,善乘人之资也。故人与骥逐走,则不胜骥;托于车上,则骥不能胜人。北方有兽,其名曰蹷,鼠前而菟后,趋则顿,走则颠,常为蛩蛩駏驉取甘草以与之,蹷有患害,蛩蛩駏驉必负而走。此以其能托其所不能。故《老子》曰:‘夫代大匠斫者,希不伤其手。’”
2、苏辙《老子解》:“政烦刑重,民无所措手足,则常不畏死,虽以死惧之无益也。民安于政,常乐生畏死,然后执其诡异乱群者而杀之,孰敢不服哉!司杀者,天也。方世之治,而有诡异乱群之人,恣行于其间,则天之所弃也。天之所弃而吾杀之,则是天杀之,而非我杀也。非天之所杀,而吾自杀之,是代司杀者杀也;代大匠斫,则上其手矣;代司杀者杀,则及其身矣。”)
全文今译:
民众不畏惧死亡,为何还要用死亡来威吓他们呢?如果使民众害怕死亡,那么对于那些善于机巧、不安分之徒,抓出来杀掉,谁还敢不安分呢?总要有专管杀人的刽子手去杀人。代替刽子手去杀人,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那代替木匠砍木头的人,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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