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您缴对了吗?

【静税】是一个专注于财税政策学习和涉税实务操作的公众号,您的支持是我创作的动力!点亮文章结尾右下角“在看”小花,关注我,爱生活,学财税,每天进步一点点。近日,总有朋友咨询跨年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宜,问题可谓五花八门。比如:2021年发放202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哪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哪种方式比较划算?年度汇算时发现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的计税方法不划算,是否能改变计税方法?同一单位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是否必须采用相同扣缴税款方法?截止“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日,累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收入没达到6万元是否可以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中就业、退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累计减除费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履行必要手续?下面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来聊聊居民个人跨年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及并入所得的时间(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静之特别提醒】: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所得的时间,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例如:某单位2021年2月发放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则属于2021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二)确定税款所属年度不同的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不同,个人所得税以扣缴单位支付所得的时间(即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确定税款所属年度,在取得所得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比如:张三任职的单位在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的年终奖,税款所属时间为2020年12月;李四任职的单位在2021年2月发放2020年度的年终奖,税款所属时间为2021年2月。二、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两种计税方法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区别: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一)可选择期间,有两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构成: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静之特别提醒】: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依据是年所得,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采用的却是月税率表,这和综合所得的计算容易混淆,需要特别留意。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二)不可选择期间,只有一种计税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静之特别提醒】:1.过渡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2.过渡期后:自2022年1月1日起,只能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3.居民个人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政策,按规定计算后的税额,由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予以代扣代缴。三、“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选择如何计税比较划算?需要因人而异。一般情况下:(一)年度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收入较高的纳税人:选择单独纳税比较划算。(二)年度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收入较低的纳税人: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征税比较划算。因为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纳税人若在2021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反之,若在2021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年度汇算时,则不可以再选择单独计算纳税。因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如不能准确判断哪种计税方法有利,一律先选择单独计税,等到全年综合所得金额确定之后,发现并入综合所得税负较低,我们还可以重新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静之特别提醒】:如选择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应当扣除一次性奖金,同时单独计税缴纳的税款,不得在年度汇算中作为已纳税额扣除。“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不得扣除一次性奖金,同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可以作为已纳税额扣除。四、扣缴义务人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部分纳税人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来说,可以部分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适用还是不适用,是每个居民个人纳税人自己的选择,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没有决定权。五、截止“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日,累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收入没达到6万元是否可以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静之特别提醒】: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截止“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日,累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收入没达到6万元也需要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六、年中就业、退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累计减除费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年中就业、退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按六万元计算,不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比如:如果纳税人2021年2月份退休,当月发放了202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并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底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按六万元计算,这时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应退税额。七、单位是否有义务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静之特别提醒】: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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